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第三条。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 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第四条,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 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第五条.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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