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五条。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 适用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第十七条,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 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第十八条,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 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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