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从业资格.第十二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 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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