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惩戒.第三十五条 检察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二,贪污受贿、三,徇私枉法、四,刑讯逼供,五 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六。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检察工作秘密,七,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八,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九 拖延办案,贻误工作.十。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十一。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十二.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十三、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第三十六条,检察官有本法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处分分为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开除、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工资和等级、第三十八条,处分的权限和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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