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惩戒 第三十五条.检察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贪污受贿、三、徇私枉法、四,刑讯逼供 五。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 六。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检察工作秘密 七,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八、玩忽职守 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九,拖延办案,贻误工作 十.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十一.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十二,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十三,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第三十六条,检察官有本法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处分分为,警告 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工资和等级。第三十八条、处分的权限和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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