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惩戒,第三十五条,检察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 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参加罢工、二。贪污受贿 三.徇私枉法,四,刑讯逼供。五。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六、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检察工作秘密。七,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八。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 九 拖延办案,贻误工作.十.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十一,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十二 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十三、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第三十六条。检察官有本法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处分分为,警告,记过 记大过、降级,撤职 开除,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工资和等级.第三十八条,处分的权限和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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