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惩戒。第三十五条。检察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 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二。贪污受贿。三、徇私枉法.四,刑讯逼供、五,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六 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检察工作秘密。七,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八 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九,拖延办案。贻误工作 十 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十一、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十二,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十三,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检察官有本法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开除。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工资和等级,第三十八条。处分的权限和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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