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惩戒,第三十五条、检察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 游行、示威等活动 参加罢工、二,贪污受贿,三,徇私枉法 四.刑讯逼供,五.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六 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检察工作秘密,七。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八。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九,拖延办案。贻误工作,十 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十一。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十二。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十三。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第三十六条.检察官有本法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开除.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工资和等级 第三十八条.处分的权限和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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