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惩戒 第三十五条,检察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 游行。示威等活动 参加罢工 二。贪污受贿,三。徇私枉法,四 刑讯逼供.五.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六。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检察工作秘密,七.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八。玩忽职守 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 九、拖延办案,贻误工作,十、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十一,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十二.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十三。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第三十六条。检察官有本法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处分分为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受撤职处分的 同时降低工资和等级,第三十八条,处分的权限和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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