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奖励、第三十二条,检察官在检察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 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应当给予奖励.对检察官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第三十三条。检察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给予奖励、一,在检察工作中秉公执法、成绩显著的 二、提出检察建议或者对检察工作提出改革建议被采纳,效果显著的 三。保护国家 集体和人民利益,使其免受重大损失.事迹突出的,四.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五。保护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 有显著成绩的。六。有其他功绩的。第三十四条,奖励分为。嘉奖 记三等功、二等功 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奖励的权限和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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