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奖励。第三十二条 检察官在检察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 应当给予奖励,对检察官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第三十三条,检察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给予奖励。一、在检察工作中秉公执法,成绩显著的 二,提出检察建议或者对检察工作提出改革建议被采纳、效果显著的、三、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使其免受重大损失.事迹突出的,四,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五,保护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有显著成绩的、六,有其他功绩的,第三十四条,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奖励的权限和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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