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奖励,第三十二条,检察官在检察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应当给予奖励,对检察官的奖励 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第三十三条 检察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给予奖励。一 在检察工作中秉公执法,成绩显著的.二、提出检察建议或者对检察工作提出改革建议被采纳、效果显著的、三、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使其免受重大损失.事迹突出的、四,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事迹突出的,五,保护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有显著成绩的,六,有其他功绩的,第三十四条 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奖励的权限和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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