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奖励 第三十二条.检察官在检察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应当给予奖励。对检察官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第三十三条、检察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给予奖励 一,在检察工作中秉公执法,成绩显著的,二、提出检察建议或者对检察工作提出改革建议被采纳,效果显著的,三。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 使其免受重大损失。事迹突出的。四 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五 保护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有显著成绩的。六,有其他功绩的。第三十四条。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 授予荣誉称号、奖励的权限和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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