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奖励.第三十二条,检察官在检察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应当给予奖励,对检察官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检察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给予奖励.一,在检察工作中秉公执法,成绩显著的 二.提出检察建议或者对检察工作提出改革建议被采纳。效果显著的,三、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使其免受重大损失、事迹突出的、四。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事迹突出的 五,保护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有显著成绩的、六 有其他功绩的、第三十四条,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 授予荣誉称号,奖励的权限和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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