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奖励.第三十二条.检察官在检察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应当给予奖励.对检察官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第三十三条 检察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给予奖励。一,在检察工作中秉公执法.成绩显著的,二。提出检察建议或者对检察工作提出改革建议被采纳。效果显著的.三、保护国家 集体和人民利益、使其免受重大损失.事迹突出的、四、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五、保护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有显著成绩的。六.有其他功绩的.第三十四条 奖励分为 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奖励的权限和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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