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检察官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检察官实行员额制管理 检察官员额根据案件数量 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人口数量和人民检察院层级等因素确定.在省。自治区 直辖市内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优先考虑基层人民检察院和案件数量多的人民检察院办案需要、第二十七条.检察官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 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为首席大检察官,第二十九条 检察官等级的确定,以检察官德才表现、业务水平.检察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等为依据。第三十条、检察官的等级设置 确定和晋升的具体办法.由国家另行规定,第三十一条,初任检察官实行统一职前培训制度,第三十二条,对检察官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政治 理论和业务培训,第三十三条,检察官培训情况,作为检察官任职,等级晋升的依据之一,第三十四条,检察官培训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培训检察官的任务、第三十五条,检察官申请辞职,应当由本人书面提出、经批准后.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职务 第三十六条,辞退检察官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职务。第三十七条,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第三十八条,检察官因工作需要,经单位选派或者批准、可以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协助开展实践性教学,研究工作,并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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