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检察官的考核。奖励和惩戒,第三十九条,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官考评委员会,负责对本院检察官的考核工作,第四十条。检察官考评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五至九人、第四十一条、对检察官的考核、应当全面。客观 公正 实行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第四十二条。对检察官的考核内容包括.检察工作实绩 职业道德,专业水平、工作能力、工作作风、重点考核检察工作实绩.第四十三条,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 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第四十四条。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检察官本人,检察官对考核结果如果有异议、可以申请复核、第四十五条 检察官在检察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 应当给予奖励。第四十六条、检察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给予奖励,第四十七条.检察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 检察官涉嫌违纪违法,已经被立案调查,侦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暂时停止其履行职务 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自治区 直辖市设立检察官惩戒委员会。负责从专业角度审查认定检察官是否存在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的违反检察职责的行为。提出构成故意违反职责 存在重大过失、存在一般过失或者没有违反职责等审查意见、检察官惩戒委员会提出审查意见后、人民检察院依照有关规定作出是否予以惩戒的决定,并给予相应处理,第五十条。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审议惩戒事项时,当事检察官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有权进行陈述 举证 辩解.第五十一条 检察官惩戒委员会作出的审查意见应当送达当事检察官、当事检察官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惩戒委员会提出、惩戒委员会应当对异议及其理由进行审查.作出决定,第五十二条。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审议惩戒事项的具体程序.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商有关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