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检察官的考核.奖励和惩戒。第三十九条,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官考评委员会。负责对本院检察官的考核工作,第四十条 检察官考评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五至九人,第四十一条,对检察官的考核,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实行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 第四十二条,对检察官的考核内容包括。检察工作实绩,职业道德、专业水平 工作能力,工作作风。重点考核检察工作实绩。第四十三条。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第四十四条,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检察官本人,检察官对考核结果如果有异议 可以申请复核,第四十五条。检察官在检察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应当给予奖励。第四十六条 检察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给予奖励.第四十七条,检察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检察官涉嫌违纪违法 已经被立案调查 侦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 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暂时停止其履行职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 自治区 直辖市设立检察官惩戒委员会。负责从专业角度审查认定检察官是否存在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的违反检察职责的行为,提出构成故意违反职责、存在重大过失。存在一般过失或者没有违反职责等审查意见。检察官惩戒委员会提出审查意见后 人民检察院依照有关规定作出是否予以惩戒的决定 并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十条.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审议惩戒事项时、当事检察官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有权进行陈述 举证。辩解,第五十一条,检察官惩戒委员会作出的审查意见应当送达当事检察官,当事检察官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惩戒委员会提出 惩戒委员会应当对异议及其理由进行审查、作出决定 第五十二条、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审议惩戒事项的具体程序,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商有关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