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检察官的考核。奖励和惩戒、第三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官考评委员会,负责对本院检察官的考核工作、第四十条 检察官考评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五至九人,第四十一条、对检察官的考核,应当全面 客观、公正.实行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 第四十二条 对检察官的考核内容包括,检察工作实绩、职业道德,专业水平.工作能力.工作作风、重点考核检察工作实绩、第四十三条.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第四十四条。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检察官本人,检察官对考核结果如果有异议,可以申请复核,第四十五条 检察官在检察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 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应当给予奖励,第四十六条。检察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给予奖励,第四十七条。检察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检察官涉嫌违纪违法。已经被立案调查,侦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暂时停止其履行职务 第四十九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自治区 直辖市设立检察官惩戒委员会.负责从专业角度审查认定检察官是否存在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违反检察职责的行为,提出构成故意违反职责 存在重大过失。存在一般过失或者没有违反职责等审查意见、检察官惩戒委员会提出审查意见后.人民检察院依照有关规定作出是否予以惩戒的决定.并给予相应处理.第五十条.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审议惩戒事项时.当事检察官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有权进行陈述、举证.辩解,第五十一条、检察官惩戒委员会作出的审查意见应当送达当事检察官.当事检察官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惩戒委员会提出。惩戒委员会应当对异议及其理由进行审查 作出决定,第五十二条,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审议惩戒事项的具体程序,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商有关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