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检察官的考核.奖励和惩戒 第三十九条,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官考评委员会,负责对本院检察官的考核工作,第四十条 检察官考评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五至九人、第四十一条,对检察官的考核.应当全面,客观,公正 实行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第四十二条,对检察官的考核内容包括。检察工作实绩,职业道德,专业水平,工作能力.工作作风。重点考核检察工作实绩,第四十三条,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第四十四条 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检察官本人、检察官对考核结果如果有异议。可以申请复核、第四十五条.检察官在检察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应当给予奖励.第四十六条 检察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给予奖励。第四十七条.检察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检察官涉嫌违纪违法,已经被立案调查 侦查 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暂时停止其履行职务 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检察官惩戒委员会。负责从专业角度审查认定检察官是否存在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违反检察职责的行为。提出构成故意违反职责。存在重大过失。存在一般过失或者没有违反职责等审查意见.检察官惩戒委员会提出审查意见后。人民检察院依照有关规定作出是否予以惩戒的决定、并给予相应处理,第五十条,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审议惩戒事项时,当事检察官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有权进行陈述。举证 辩解、第五十一条、检察官惩戒委员会作出的审查意见应当送达当事检察官。当事检察官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惩戒委员会提出.惩戒委员会应当对异议及其理由进行审查 作出决定 第五十二条.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审议惩戒事项的具体程序。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商有关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