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航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 江河 湖泊。运河内船舶.排筏可以通航的水域 国家航道,是指、一 构成国家航道网。可以通航五百吨级以上船舶的内河干线航道.二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常年通航三百吨级以上船舶的内河干线航道.三,沿海干线航道和主要海港航道。四 国家指定的重要航道,专用航道、是指由军事、水利电力,林业、水产等部门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建设,使用的航道,地方航道.是指国家航道和专用航道以外的航道,航道设施。是指航道的助航导航设施,整治建筑物.航运梯级,过船建筑物.包括过船闸坝,和其他航道工程设施,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是指对航道的通航条件有影响的闸坝、桥梁、码头.架空电线.水下电缆,管道等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由交通部负责解释。交通部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本条例自198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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