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航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运河内船舶,排筏可以通航的水域 国家航道.是指,一.构成国家航道网 可以通航五百吨级以上船舶的内河干线航道,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 可以常年通航三百吨级以上船舶的内河干线航道、三。沿海干线航道和主要海港航道 四 国家指定的重要航道 专用航道、是指由军事,水利电力,林业.水产等部门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建设,使用的航道,地方航道.是指国家航道和专用航道以外的航道,航道设施、是指航道的助航导航设施.整治建筑物,航运梯级、过船建筑物,包括过船闸坝 和其他航道工程设施、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是指对航道的通航条件有影响的闸坝、桥梁.码头。架空电线.水下电缆.管道等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第三十一条.本条例由交通部负责解释,交通部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本条例自198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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