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航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 湖泊.运河内船舶 排筏可以通航的水域.国家航道,是指,一.构成国家航道网,可以通航五百吨级以上船舶的内河干线航道,二.跨省.自治区 直辖市、可以常年通航三百吨级以上船舶的内河干线航道、三。沿海干线航道和主要海港航道。四.国家指定的重要航道。专用航道。是指由军事,水利电力 林业.水产等部门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建设.使用的航道 地方航道、是指国家航道和专用航道以外的航道、航道设施 是指航道的助航导航设施。整治建筑物、航运梯级,过船建筑物,包括过船闸坝。和其他航道工程设施,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是指对航道的通航条件有影响的闸坝、桥梁。码头,架空电线、水下电缆、管道等拦河,跨河 临河建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第三十一条,本条例由交通部负责解释、交通部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本条例自198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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