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航道 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运河内船舶 排筏可以通航的水域,国家航道,是指,一 构成国家航道网.可以通航五百吨级以上船舶的内河干线航道,二.跨省 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常年通航三百吨级以上船舶的内河干线航道、三.沿海干线航道和主要海港航道,四。国家指定的重要航道。专用航道 是指由军事,水利电力,林业,水产等部门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建设,使用的航道、地方航道,是指国家航道和专用航道以外的航道。航道设施.是指航道的助航导航设施.整治建筑物,航运梯级 过船建筑物.包括过船闸坝,和其他航道工程设施,与通航有关的设施 是指对航道的通航条件有影响的闸坝 桥梁、码头、架空电线.水下电缆 管道等拦河,跨河 临河建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第三十一条.本条例由交通部负责解释.交通部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本条例自198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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