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航道 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运河内船舶.排筏可以通航的水域、国家航道,是指.一 构成国家航道网,可以通航五百吨级以上船舶的内河干线航道.二 跨省。自治区 直辖市,可以常年通航三百吨级以上船舶的内河干线航道.三,沿海干线航道和主要海港航道.四,国家指定的重要航道 专用航道,是指由军事.水利电力、林业、水产等部门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建设,使用的航道、地方航道,是指国家航道和专用航道以外的航道.航道设施,是指航道的助航导航设施,整治建筑物.航运梯级。过船建筑物,包括过船闸坝。和其他航道工程设施、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是指对航道的通航条件有影响的闸坝.桥梁.码头、架空电线、水下电缆.管道等拦河 跨河,临河建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第三十一条、本条例由交通部负责解释、交通部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自198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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