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航道 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运河内船舶.排筏可以通航的水域.国家航道.是指,一。构成国家航道网,可以通航五百吨级以上船舶的内河干线航道.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常年通航三百吨级以上船舶的内河干线航道,三.沿海干线航道和主要海港航道 四.国家指定的重要航道、专用航道,是指由军事.水利电力 林业。水产等部门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建设.使用的航道,地方航道、是指国家航道和专用航道以外的航道,航道设施、是指航道的助航导航设施,整治建筑物,航运梯级,过船建筑物。包括过船闸坝,和其他航道工程设施 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是指对航道的通航条件有影响的闸坝.桥梁。码头,架空电线 水下电缆,管道等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第三十一条。本条例由交通部负责解释,交通部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本条例自1987年10月1日起施行,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