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附 则。第三十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航道 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运河内船舶,排筏可以通航的水域、国家航道,是指.一.构成国家航道网.可以通航五百吨级以上船舶的内河干线航道.二、跨省 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常年通航三百吨级以上船舶的内河干线航道,三,沿海干线航道和主要海港航道,四。国家指定的重要航道.专用航道 是指由军事。水利电力、林业,水产等部门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建设 使用的航道,地方航道 是指国家航道和专用航道以外的航道,航道设施.是指航道的助航导航设施 整治建筑物、航运梯级、过船建筑物,包括过船闸坝.和其他航道工程设施,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是指对航道的通航条件有影响的闸坝,桥梁 码头。架空电线,水下电缆、管道等拦河 跨河、临河建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交通部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自1987年10月1日起施行.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