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航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运河内船舶。排筏可以通航的水域,国家航道.是指。一 构成国家航道网.可以通航五百吨级以上船舶的内河干线航道、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常年通航三百吨级以上船舶的内河干线航道,三、沿海干线航道和主要海港航道 四。国家指定的重要航道,专用航道,是指由军事、水利电力、林业.水产等部门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建设、使用的航道,地方航道.是指国家航道和专用航道以外的航道,航道设施,是指航道的助航导航设施,整治建筑物。航运梯级.过船建筑物,包括过船闸坝 和其他航道工程设施.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是指对航道的通航条件有影响的闸坝.桥梁。码头,架空电线。水下电缆 管道等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第三十一条,本条例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交通部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本条例自198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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