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航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 江河,湖泊、运河内船舶.排筏可以通航的水域,国家航道,是指.一.构成国家航道网.可以通航五百吨级以上船舶的内河干线航道,二、跨省 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常年通航三百吨级以上船舶的内河干线航道,三、沿海干线航道和主要海港航道.四,国家指定的重要航道,专用航道.是指由军事 水利电力 林业.水产等部门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建设。使用的航道。地方航道,是指国家航道和专用航道以外的航道.航道设施。是指航道的助航导航设施,整治建筑物、航运梯级、过船建筑物 包括过船闸坝、和其他航道工程设施,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是指对航道的通航条件有影响的闸坝 桥梁.码头.架空电线,水下电缆 管道等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第三十一条、本条例由交通部负责解释。交通部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本条例自198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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