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航道管理,改善通航条件。保证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 充分发挥水上交通在国民经济和国防建设中的作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和内河的航道、航道设施以及与通航有关的设施,第三条,国家鼓励和保护在统筹兼顾,综合利用水资源的原则下 开发利用航道 发展水运事业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主管全国航道事业。第五条、航道分为国家航道.地方航道和专用航道.第六条,国家航道及其航道设施按海区和内河水系,由交通部或者交通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管理,地方航道及其航道设施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管理。专用航道及其航道设施由专用部门管理,国家航道和地方航道上的过船建筑物.按照国务院规定管理.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