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航道管理。改善通航条件。保证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充分发挥水上交通在国民经济和国防建设中的作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和内河的航道.航道设施以及与通航有关的设施,第三条,国家鼓励和保护在统筹兼顾。综合利用水资源的原则下、开发利用航道,发展水运事业、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主管全国航道事业,第五条 航道分为国家航道.地方航道和专用航道。第六条,国家航道及其航道设施按海区和内河水系、由交通部或者交通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管理,地方航道及其航道设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管理、专用航道及其航道设施由专用部门管理 国家航道和地方航道上的过船建筑物 按照国务院规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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