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航道管理.改善通航条件,保证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充分发挥水上交通在国民经济和国防建设中的作用 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和内河的航道.航道设施以及与通航有关的设施、第三条,国家鼓励和保护在统筹兼顾.综合利用水资源的原则下。开发利用航道.发展水运事业,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主管全国航道事业 第五条,航道分为国家航道。地方航道和专用航道,第六条,国家航道及其航道设施按海区和内河水系,由交通部或者交通部授权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管理 地方航道及其航道设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管理、专用航道及其航道设施由专用部门管理,国家航道和地方航道上的过船建筑物.按照国务院规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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