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船。长,第三十五条、船长负责船舶的管理和驾驶.船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船员.旅客和其他在船人员都必须执行。船长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船舶和在船人员 文件,邮件、货物以及其他财产,第三十六条.为保障在船人员和船舶的安全、船长有权对在船上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人采取禁闭或者其他必要措施,并防止其隐匿、毁灭.伪造证据,船长采取前款措施,应当制作案情报告书,由船长和两名以上在船人员签字,连同人犯送交有关当局处理、第三十七条。船长应当将船上发生的出生或者死亡事件记入航海日志.并在两名证人的参加下制作证明书。死亡证明书应当附有死者遗物清单.死者有遗嘱的,船长应当予以证明。死亡证明书和遗嘱由船长负责保管,并送交家属或者有关方面,第三十八条,船舶发生海上事故,危及在船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时 船长应当组织船员和其他在船人员尽力施救,在船舶的沉没.毁灭不可避免的情况下 船长可以作出弃船决定 但是.除紧急情况外 应当报经船舶所有人同意.弃船时,船长必须采取一切措施 首先组织旅客安全离船、然后安排船员离船 船长应当最后离船,在离船前 船长应当指挥船员尽力抢救航海日志 机舱日志、油类记录簿.无线电台日志 本航次使用过的海图和文件、以及贵重物品。邮件和现金.第三十九条、船长管理船舶和驾驶船舶的责任。不因引航员引领船舶而解除.第四十条.船长在航行中死亡或者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应当由驾驶员中职务最高的人代理船长职务。在下一个港口开航前 船舶所有人应当指派新船长接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