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船,长,第三十五条 船长负责船舶的管理和驾驶,船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船员,旅客和其他在船人员都必须执行,船长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船舶和在船人员 文件、邮件。货物以及其他财产。第三十六条.为保障在船人员和船舶的安全,船长有权对在船上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人采取禁闭或者其他必要措施。并防止其隐匿,毁灭、伪造证据。船长采取前款措施,应当制作案情报告书.由船长和两名以上在船人员签字,连同人犯送交有关当局处理 第三十七条.船长应当将船上发生的出生或者死亡事件记入航海日志。并在两名证人的参加下制作证明书、死亡证明书应当附有死者遗物清单 死者有遗嘱的、船长应当予以证明,死亡证明书和遗嘱由船长负责保管、并送交家属或者有关方面 第三十八条。船舶发生海上事故,危及在船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时.船长应当组织船员和其他在船人员尽力施救.在船舶的沉没.毁灭不可避免的情况下,船长可以作出弃船决定、但是,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报经船舶所有人同意.弃船时.船长必须采取一切措施 首先组织旅客安全离船,然后安排船员离船.船长应当最后离船。在离船前。船长应当指挥船员尽力抢救航海日志,机舱日志、油类记录簿,无线电台日志,本航次使用过的海图和文件、以及贵重物品,邮件和现金.第三十九条、船长管理船舶和驾驶船舶的责任,不因引航员引领船舶而解除,第四十条,船长在航行中死亡或者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应当由驾驶员中职务最高的人代理船长职务 在下一个港口开航前,船舶所有人应当指派新船长接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