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船.长、第三十五条、船长负责船舶的管理和驾驶,船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船员。旅客和其他在船人员都必须执行.船长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船舶和在船人员。文件 邮件,货物以及其他财产、第三十六条.为保障在船人员和船舶的安全。船长有权对在船上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人采取禁闭或者其他必要措施、并防止其隐匿 毁灭、伪造证据.船长采取前款措施.应当制作案情报告书,由船长和两名以上在船人员签字。连同人犯送交有关当局处理,第三十七条、船长应当将船上发生的出生或者死亡事件记入航海日志,并在两名证人的参加下制作证明书 死亡证明书应当附有死者遗物清单 死者有遗嘱的、船长应当予以证明 死亡证明书和遗嘱由船长负责保管、并送交家属或者有关方面,第三十八条,船舶发生海上事故、危及在船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时、船长应当组织船员和其他在船人员尽力施救.在船舶的沉没,毁灭不可避免的情况下。船长可以作出弃船决定,但是 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报经船舶所有人同意。弃船时、船长必须采取一切措施.首先组织旅客安全离船。然后安排船员离船 船长应当最后离船、在离船前 船长应当指挥船员尽力抢救航海日志、机舱日志.油类记录簿、无线电台日志。本航次使用过的海图和文件,以及贵重物品 邮件和现金 第三十九条。船长管理船舶和驾驶船舶的责任,不因引航员引领船舶而解除.第四十条 船长在航行中死亡或者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应当由驾驶员中职务最高的人代理船长职务。在下一个港口开航前。船舶所有人应当指派新船长接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