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船。长。第三十五条 船长负责船舶的管理和驾驶 船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船员,旅客和其他在船人员都必须执行。船长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船舶和在船人员。文件.邮件、货物以及其他财产。第三十六条 为保障在船人员和船舶的安全,船长有权对在船上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人采取禁闭或者其他必要措施.并防止其隐匿.毁灭、伪造证据.船长采取前款措施。应当制作案情报告书。由船长和两名以上在船人员签字,连同人犯送交有关当局处理 第三十七条、船长应当将船上发生的出生或者死亡事件记入航海日志,并在两名证人的参加下制作证明书.死亡证明书应当附有死者遗物清单、死者有遗嘱的,船长应当予以证明、死亡证明书和遗嘱由船长负责保管,并送交家属或者有关方面、第三十八条 船舶发生海上事故、危及在船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时。船长应当组织船员和其他在船人员尽力施救、在船舶的沉没、毁灭不可避免的情况下、船长可以作出弃船决定。但是.除紧急情况外 应当报经船舶所有人同意,弃船时,船长必须采取一切措施、首先组织旅客安全离船、然后安排船员离船,船长应当最后离船 在离船前,船长应当指挥船员尽力抢救航海日志,机舱日志 油类记录簿,无线电台日志。本航次使用过的海图和文件,以及贵重物品.邮件和现金,第三十九条,船长管理船舶和驾驶船舶的责任、不因引航员引领船舶而解除,第四十条。船长在航行中死亡或者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应当由驾驶员中职务最高的人代理船长职务 在下一个港口开航前。船舶所有人应当指派新船长接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