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船,长,第三十五条,船长负责船舶的管理和驾驶 船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 船员,旅客和其他在船人员都必须执行.船长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船舶和在船人员.文件。邮件.货物以及其他财产.第三十六条 为保障在船人员和船舶的安全 船长有权对在船上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人采取禁闭或者其他必要措施、并防止其隐匿、毁灭,伪造证据.船长采取前款措施.应当制作案情报告书。由船长和两名以上在船人员签字、连同人犯送交有关当局处理。第三十七条,船长应当将船上发生的出生或者死亡事件记入航海日志.并在两名证人的参加下制作证明书,死亡证明书应当附有死者遗物清单,死者有遗嘱的。船长应当予以证明、死亡证明书和遗嘱由船长负责保管。并送交家属或者有关方面,第三十八条,船舶发生海上事故。危及在船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时,船长应当组织船员和其他在船人员尽力施救。在船舶的沉没。毁灭不可避免的情况下 船长可以作出弃船决定 但是。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报经船舶所有人同意 弃船时。船长必须采取一切措施 首先组织旅客安全离船,然后安排船员离船、船长应当最后离船。在离船前,船长应当指挥船员尽力抢救航海日志.机舱日志,油类记录簿.无线电台日志.本航次使用过的海图和文件.以及贵重物品。邮件和现金.第三十九条、船长管理船舶和驾驶船舶的责任。不因引航员引领船舶而解除、第四十条、船长在航行中死亡或者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应当由驾驶员中职务最高的人代理船长职务.在下一个港口开航前 船舶所有人应当指派新船长接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