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船。长。第三十五条.船长负责船舶的管理和驾驶 船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船员 旅客和其他在船人员都必须执行。船长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船舶和在船人员、文件,邮件。货物以及其他财产.第三十六条,为保障在船人员和船舶的安全 船长有权对在船上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人采取禁闭或者其他必要措施,并防止其隐匿.毁灭,伪造证据 船长采取前款措施.应当制作案情报告书 由船长和两名以上在船人员签字。连同人犯送交有关当局处理.第三十七条.船长应当将船上发生的出生或者死亡事件记入航海日志,并在两名证人的参加下制作证明书,死亡证明书应当附有死者遗物清单.死者有遗嘱的,船长应当予以证明 死亡证明书和遗嘱由船长负责保管,并送交家属或者有关方面。第三十八条、船舶发生海上事故。危及在船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时。船长应当组织船员和其他在船人员尽力施救,在船舶的沉没.毁灭不可避免的情况下、船长可以作出弃船决定、但是。除紧急情况外 应当报经船舶所有人同意,弃船时 船长必须采取一切措施。首先组织旅客安全离船,然后安排船员离船.船长应当最后离船,在离船前。船长应当指挥船员尽力抢救航海日志 机舱日志。油类记录簿,无线电台日志.本航次使用过的海图和文件。以及贵重物品,邮件和现金。第三十九条。船长管理船舶和驾驶船舶的责任 不因引航员引领船舶而解除、第四十条,船长在航行中死亡或者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应当由驾驶员中职务最高的人代理船长职务,在下一个港口开航前。船舶所有人应当指派新船长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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