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船、长,第三十五条.船长负责船舶的管理和驾驶.船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船员、旅客和其他在船人员都必须执行。船长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 保护船舶和在船人员 文件 邮件 货物以及其他财产、第三十六条 为保障在船人员和船舶的安全、船长有权对在船上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人采取禁闭或者其他必要措施,并防止其隐匿,毁灭、伪造证据 船长采取前款措施,应当制作案情报告书、由船长和两名以上在船人员签字,连同人犯送交有关当局处理。第三十七条、船长应当将船上发生的出生或者死亡事件记入航海日志,并在两名证人的参加下制作证明书 死亡证明书应当附有死者遗物清单。死者有遗嘱的.船长应当予以证明、死亡证明书和遗嘱由船长负责保管.并送交家属或者有关方面.第三十八条。船舶发生海上事故,危及在船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时、船长应当组织船员和其他在船人员尽力施救 在船舶的沉没,毁灭不可避免的情况下 船长可以作出弃船决定,但是 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报经船舶所有人同意.弃船时.船长必须采取一切措施,首先组织旅客安全离船,然后安排船员离船,船长应当最后离船,在离船前 船长应当指挥船员尽力抢救航海日志。机舱日志,油类记录簿,无线电台日志.本航次使用过的海图和文件。以及贵重物品。邮件和现金.第三十九条.船长管理船舶和驾驶船舶的责任、不因引航员引领船舶而解除、第四十条 船长在航行中死亡或者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应当由驾驶员中职务最高的人代理船长职务、在下一个港口开航前.船舶所有人应当指派新船长接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