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船、长.第三十五条 船长负责船舶的管理和驾驶,船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船员.旅客和其他在船人员都必须执行 船长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船舶和在船人员 文件 邮件、货物以及其他财产 第三十六条,为保障在船人员和船舶的安全,船长有权对在船上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人采取禁闭或者其他必要措施、并防止其隐匿,毁灭。伪造证据、船长采取前款措施,应当制作案情报告书 由船长和两名以上在船人员签字,连同人犯送交有关当局处理。第三十七条.船长应当将船上发生的出生或者死亡事件记入航海日志,并在两名证人的参加下制作证明书。死亡证明书应当附有死者遗物清单,死者有遗嘱的.船长应当予以证明.死亡证明书和遗嘱由船长负责保管 并送交家属或者有关方面,第三十八条 船舶发生海上事故,危及在船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时、船长应当组织船员和其他在船人员尽力施救。在船舶的沉没,毁灭不可避免的情况下,船长可以作出弃船决定、但是.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报经船舶所有人同意,弃船时,船长必须采取一切措施 首先组织旅客安全离船 然后安排船员离船 船长应当最后离船、在离船前,船长应当指挥船员尽力抢救航海日志,机舱日志.油类记录簿,无线电台日志。本航次使用过的海图和文件,以及贵重物品、邮件和现金,第三十九条 船长管理船舶和驾驶船舶的责任.不因引航员引领船舶而解除,第四十条。船长在航行中死亡或者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应当由驾驶员中职务最高的人代理船长职务,在下一个港口开航前.船舶所有人应当指派新船长接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