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船 长。第三十五条。船长负责船舶的管理和驾驶.船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船员,旅客和其他在船人员都必须执行。船长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船舶和在船人员 文件。邮件。货物以及其他财产、第三十六条,为保障在船人员和船舶的安全 船长有权对在船上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人采取禁闭或者其他必要措施,并防止其隐匿 毁灭。伪造证据,船长采取前款措施.应当制作案情报告书.由船长和两名以上在船人员签字、连同人犯送交有关当局处理、第三十七条。船长应当将船上发生的出生或者死亡事件记入航海日志.并在两名证人的参加下制作证明书 死亡证明书应当附有死者遗物清单。死者有遗嘱的,船长应当予以证明,死亡证明书和遗嘱由船长负责保管.并送交家属或者有关方面,第三十八条,船舶发生海上事故 危及在船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时 船长应当组织船员和其他在船人员尽力施救,在船舶的沉没、毁灭不可避免的情况下、船长可以作出弃船决定,但是,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报经船舶所有人同意 弃船时,船长必须采取一切措施 首先组织旅客安全离船 然后安排船员离船,船长应当最后离船、在离船前.船长应当指挥船员尽力抢救航海日志、机舱日志。油类记录簿、无线电台日志.本航次使用过的海图和文件,以及贵重物品 邮件和现金、第三十九条。船长管理船舶和驾驶船舶的责任。不因引航员引领船舶而解除.第四十条 船长在航行中死亡或者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 应当由驾驶员中职务最高的人代理船长职务,在下一个港口开航前、船舶所有人应当指派新船长接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