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船,长.第三十五条,船长负责船舶的管理和驾驶,船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船员。旅客和其他在船人员都必须执行、船长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船舶和在船人员,文件.邮件.货物以及其他财产,第三十六条、为保障在船人员和船舶的安全,船长有权对在船上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人采取禁闭或者其他必要措施,并防止其隐匿,毁灭。伪造证据,船长采取前款措施、应当制作案情报告书。由船长和两名以上在船人员签字、连同人犯送交有关当局处理、第三十七条、船长应当将船上发生的出生或者死亡事件记入航海日志、并在两名证人的参加下制作证明书.死亡证明书应当附有死者遗物清单,死者有遗嘱的。船长应当予以证明,死亡证明书和遗嘱由船长负责保管.并送交家属或者有关方面,第三十八条、船舶发生海上事故。危及在船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时。船长应当组织船员和其他在船人员尽力施救、在船舶的沉没,毁灭不可避免的情况下、船长可以作出弃船决定.但是.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报经船舶所有人同意、弃船时 船长必须采取一切措施。首先组织旅客安全离船,然后安排船员离船,船长应当最后离船。在离船前 船长应当指挥船员尽力抢救航海日志.机舱日志。油类记录簿 无线电台日志.本航次使用过的海图和文件、以及贵重物品,邮件和现金。第三十九条、船长管理船舶和驾驶船舶的责任。不因引航员引领船舶而解除、第四十条、船长在航行中死亡或者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应当由驾驶员中职务最高的人代理船长职务、在下一个港口开航前。船舶所有人应当指派新船长接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