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第三条、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由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经营。但是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非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外国籍船舶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第五条、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有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船舶非法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的 由有关机关予以制止。处以罚款,第六条。海上运输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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