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 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第三条.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 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由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经营.但是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非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外国籍船舶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第五条。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有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船舶非法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的,由有关机关予以制止,处以罚款。第六条、海上运输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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