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 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第三条,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前款所称船舶 包括船舶属具,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由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经营,但是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非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外国籍船舶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第五条、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有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船舶非法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的 由有关机关予以制止,处以罚款 第六条、海上运输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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