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 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 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第三条.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 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前款所称船舶 包括船舶属具,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 由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经营 但是、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非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外国籍船舶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第五条,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有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船舶非法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的 由有关机关予以制止。处以罚款。第六条,海上运输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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