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第三条。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 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由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经营 但是.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非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外国籍船舶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第五条,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有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船舶非法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的.由有关机关予以制止、处以罚款。第六条,海上运输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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