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 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 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第三条。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 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前款所称船舶 包括船舶属具.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由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经营 但是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非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外国籍船舶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第五条、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有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船舶非法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的。由有关机关予以制止,处以罚款。第六条,海上运输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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