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 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 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 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第三条 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由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经营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外国籍船舶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第五条,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有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船舶非法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的 由有关机关予以制止,处以罚款,第六条,海上运输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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