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航次租船合同的特别规定 第九十二条。航次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者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 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第九十三条,航次租船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船名.船籍 载货重量.容积。货名 装货港和目的港 受载期限,装卸期限.运费,滞期费。速遣费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第九十四条,本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适用于航次租船合同的出租人 本章其他有关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规定、仅在航次租船合同没有约定或者没有不同约定时、适用于航次租船合同的出租人和承租人。第九十五条,对按照航次租船合同运输的货物签发的提单,提单持有人不是承租人的、承运人与该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提单的约定,但是,提单中载明适用航次租船合同条款的 适用该航次租船合同的条款,第九十六条、出租人应当提供约定的船舶,经承租人同意 可以更换船舶。但是,提供的船舶或者更换的船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承租人有权拒绝或者解除合同 因出租人过失未提供约定的船舶致使承租人遭受损失的,出租人应当负赔偿责任,第九十七条。出租人在约定的受载期限内未能提供船舶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但是.出租人将船舶延误情况和船舶预期抵达装货港的日期通知承租人的 承租人应当自收到通知时起四十八小时内、将是否解除合同的决定通知出租人,因出租人过失延误提供船舶致使承租人遭受损失的,出租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航次租船合同的装货.卸货期限及其计算办法,超过装货。卸货期限后的滞期费和提前完成装货,卸货的速遣费。由双方约定,第九十九条 承租人可以将其租用的船舶转租、转租后。原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受影响.第一百条,承租人应当提供约定的货物、经出租人同意,可以更换货物,但是,更换的货物对出租人不利的。出租人有权拒绝或者解除合同.因未提供约定的货物致使出租人遭受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出租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卸货港卸货。合同订有承租人选择卸货港条款的,在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确定的卸货港时、船长可以从约定的选卸港中自行选定一港卸货、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确定的卸货港、致使出租人遭受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出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擅自选定港口卸货致使承租人遭受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