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航次租船合同的特别规定、第九十二条.航次租船合同 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者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第九十三条,航次租船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船名 船籍,载货重量、容积、货名.装货港和目的港、受载期限、装卸期限、运费.滞期费 速遣费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第九十四条。本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适用于航次租船合同的出租人,本章其他有关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规定,仅在航次租船合同没有约定或者没有不同约定时,适用于航次租船合同的出租人和承租人。第九十五条、对按照航次租船合同运输的货物签发的提单。提单持有人不是承租人的.承运人与该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 义务关系适用提单的约定,但是 提单中载明适用航次租船合同条款的 适用该航次租船合同的条款。第九十六条 出租人应当提供约定的船舶.经承租人同意.可以更换船舶.但是 提供的船舶或者更换的船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承租人有权拒绝或者解除合同,因出租人过失未提供约定的船舶致使承租人遭受损失的,出租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九十七条.出租人在约定的受载期限内未能提供船舶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但是 出租人将船舶延误情况和船舶预期抵达装货港的日期通知承租人的,承租人应当自收到通知时起四十八小时内,将是否解除合同的决定通知出租人、因出租人过失延误提供船舶致使承租人遭受损失的、出租人应当负赔偿责任。第九十八条。航次租船合同的装货.卸货期限及其计算办法 超过装货、卸货期限后的滞期费和提前完成装货、卸货的速遣费。由双方约定。第九十九条、承租人可以将其租用的船舶转租.转租后 原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受影响 第一百条,承租人应当提供约定的货物.经出租人同意 可以更换货物、但是,更换的货物对出租人不利的 出租人有权拒绝或者解除合同,因未提供约定的货物致使出租人遭受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负赔偿责任,第一百零一条 出租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卸货港卸货 合同订有承租人选择卸货港条款的、在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确定的卸货港时.船长可以从约定的选卸港中自行选定一港卸货,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确定的卸货港,致使出租人遭受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出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擅自选定港口卸货致使承租人遭受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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