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航次租船合同的特别规定。第九十二条。航次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者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 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第九十三条、航次租船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船名。船籍,载货重量,容积,货名.装货港和目的港 受载期限,装卸期限 运费,滞期费 速遣费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第九十四条、本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适用于航次租船合同的出租人。本章其他有关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规定,仅在航次租船合同没有约定或者没有不同约定时,适用于航次租船合同的出租人和承租人,第九十五条.对按照航次租船合同运输的货物签发的提单 提单持有人不是承租人的.承运人与该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提单的约定。但是 提单中载明适用航次租船合同条款的.适用该航次租船合同的条款.第九十六条。出租人应当提供约定的船舶,经承租人同意.可以更换船舶.但是,提供的船舶或者更换的船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承租人有权拒绝或者解除合同,因出租人过失未提供约定的船舶致使承租人遭受损失的、出租人应当负赔偿责任.第九十七条。出租人在约定的受载期限内未能提供船舶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但是、出租人将船舶延误情况和船舶预期抵达装货港的日期通知承租人的、承租人应当自收到通知时起四十八小时内、将是否解除合同的决定通知出租人.因出租人过失延误提供船舶致使承租人遭受损失的,出租人应当负赔偿责任,第九十八条、航次租船合同的装货.卸货期限及其计算办法,超过装货,卸货期限后的滞期费和提前完成装货。卸货的速遣费.由双方约定,第九十九条、承租人可以将其租用的船舶转租。转租后.原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受影响 第一百条 承租人应当提供约定的货物,经出租人同意.可以更换货物,但是 更换的货物对出租人不利的、出租人有权拒绝或者解除合同,因未提供约定的货物致使出租人遭受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出租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卸货港卸货,合同订有承租人选择卸货港条款的,在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确定的卸货港时,船长可以从约定的选卸港中自行选定一港卸货、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确定的卸货港 致使出租人遭受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出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擅自选定港口卸货致使承租人遭受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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