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航次租船合同的特别规定、第九十二条、航次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者船舶的部分舱位 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第九十三条,航次租船合同的内容 主要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船名 船籍,载货重量、容积,货名.装货港和目的港,受载期限,装卸期限 运费。滞期费,速遣费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九十四条,本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适用于航次租船合同的出租人 本章其他有关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规定.仅在航次租船合同没有约定或者没有不同约定时 适用于航次租船合同的出租人和承租人、第九十五条 对按照航次租船合同运输的货物签发的提单 提单持有人不是承租人的,承运人与该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 义务关系适用提单的约定.但是、提单中载明适用航次租船合同条款的、适用该航次租船合同的条款 第九十六条 出租人应当提供约定的船舶.经承租人同意 可以更换船舶.但是 提供的船舶或者更换的船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承租人有权拒绝或者解除合同、因出租人过失未提供约定的船舶致使承租人遭受损失的、出租人应当负赔偿责任、第九十七条 出租人在约定的受载期限内未能提供船舶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但是,出租人将船舶延误情况和船舶预期抵达装货港的日期通知承租人的,承租人应当自收到通知时起四十八小时内.将是否解除合同的决定通知出租人,因出租人过失延误提供船舶致使承租人遭受损失的,出租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航次租船合同的装货。卸货期限及其计算办法.超过装货.卸货期限后的滞期费和提前完成装货、卸货的速遣费,由双方约定,第九十九条,承租人可以将其租用的船舶转租。转租后,原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受影响、第一百条,承租人应当提供约定的货物 经出租人同意,可以更换货物,但是.更换的货物对出租人不利的。出租人有权拒绝或者解除合同、因未提供约定的货物致使出租人遭受损失的 承租人应当负赔偿责任.第一百零一条,出租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卸货港卸货,合同订有承租人选择卸货港条款的、在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确定的卸货港时,船长可以从约定的选卸港中自行选定一港卸货。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确定的卸货港。致使出租人遭受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出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擅自选定港口卸货致使承租人遭受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