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船舶抵押权、第十一条,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 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第十二条,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所有人授权的人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船舶抵押权的设定、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第十三条、设定船舶抵押权 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抵押权登记、包括下列主要项目。一、船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被抵押船舶的名称,国籍 船舶所有权证书的颁发机关和证书号码,三。所担保的债权数额,利息率,受偿期限,船舶抵押权的登记状况,允许公众查询。第十四条.建造中的船舶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建造中的船舶办理抵押权登记.还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提交船舶建造合同,第十五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抵押人应当对被抵押船舶进行保险。未保险的,抵押权人有权对该船舶进行保险。保险费由抵押人负担.第十六条。船舶共有人就共有船舶设定抵押权、应当取得持有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共有人的同意.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船舶共有人设定的抵押权。不因船舶的共有权的分割而受影响,第十七条 船舶抵押权设定后,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被抵押船舶转让给他人,第十八条.抵押权人将被抵押船舶所担保的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他人的.抵押权随之转移,第十九条,同一船舶可以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其顺序以登记的先后为准,同一船舶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抵押权人按照抵押权登记的先后顺序 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依次受偿、同日登记的抵押权,按照同一顺序受偿、第二十条 被低押船舶灭失,抵押权随之消灭,由于船舶灭失得到的保险赔偿,抵押权人有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