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船舶抵押权 第十一条,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第十二条.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所有人授权的人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船舶抵押权的设定.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第十三条、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抵押权登记。包括下列主要项目.一、船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被抵押船舶的名称 国籍.船舶所有权证书的颁发机关和证书号码,三,所担保的债权数额、利息率、受偿期限 船舶抵押权的登记状况,允许公众查询 第十四条,建造中的船舶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建造中的船舶办理抵押权登记,还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提交船舶建造合同 第十五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抵押人应当对被抵押船舶进行保险 未保险的,抵押权人有权对该船舶进行保险,保险费由抵押人负担。第十六条,船舶共有人就共有船舶设定抵押权.应当取得持有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共有人的同意、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船舶共有人设定的抵押权 不因船舶的共有权的分割而受影响。第十七条。船舶抵押权设定后,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被抵押船舶转让给他人 第十八条。抵押权人将被抵押船舶所担保的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他人的,抵押权随之转移 第十九条,同一船舶可以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其顺序以登记的先后为准.同一船舶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抵押权人按照抵押权登记的先后顺序、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依次受偿,同日登记的抵押权。按照同一顺序受偿 第二十条、被低押船舶灭失。抵押权随之消灭.由于船舶灭失得到的保险赔偿、抵押权人有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