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船舶抵押权,第十一条,船舶抵押权 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第十二条。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所有人授权的人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船舶抵押权的设定,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第十三条,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 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抵押权登记.包括下列主要项目.一 船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 被抵押船舶的名称、国籍。船舶所有权证书的颁发机关和证书号码,三。所担保的债权数额.利息率、受偿期限,船舶抵押权的登记状况、允许公众查询.第十四条。建造中的船舶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建造中的船舶办理抵押权登记。还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提交船舶建造合同 第十五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抵押人应当对被抵押船舶进行保险.未保险的、抵押权人有权对该船舶进行保险、保险费由抵押人负担 第十六条.船舶共有人就共有船舶设定抵押权.应当取得持有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共有人的同意。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船舶共有人设定的抵押权,不因船舶的共有权的分割而受影响,第十七条。船舶抵押权设定后。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被抵押船舶转让给他人.第十八条 抵押权人将被抵押船舶所担保的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他人的、抵押权随之转移,第十九条。同一船舶可以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其顺序以登记的先后为准。同一船舶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抵押权人按照抵押权登记的先后顺序。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依次受偿。同日登记的抵押权。按照同一顺序受偿,第二十条 被低押船舶灭失,抵押权随之消灭,由于船舶灭失得到的保险赔偿 抵押权人有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