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船舶抵押权。第十一条.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 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十二条、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所有人授权的人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船舶抵押权的设定 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三条、设定船舶抵押权 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抵押权登记。包括下列主要项目。一,船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被抵押船舶的名称。国籍,船舶所有权证书的颁发机关和证书号码、三 所担保的债权数额、利息率,受偿期限、船舶抵押权的登记状况、允许公众查询 第十四条 建造中的船舶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 建造中的船舶办理抵押权登记 还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提交船舶建造合同、第十五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抵押人应当对被抵押船舶进行保险 未保险的 抵押权人有权对该船舶进行保险 保险费由抵押人负担.第十六条 船舶共有人就共有船舶设定抵押权,应当取得持有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共有人的同意.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船舶共有人设定的抵押权、不因船舶的共有权的分割而受影响,第十七条、船舶抵押权设定后、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被抵押船舶转让给他人 第十八条 抵押权人将被抵押船舶所担保的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他人的,抵押权随之转移 第十九条,同一船舶可以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其顺序以登记的先后为准。同一船舶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抵押权人按照抵押权登记的先后顺序.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依次受偿、同日登记的抵押权。按照同一顺序受偿、第二十条 被低押船舶灭失.抵押权随之消灭 由于船舶灭失得到的保险赔偿,抵押权人有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