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船舶抵押权、第十一条 船舶抵押权 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第十二条、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所有人授权的人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船舶抵押权的设定、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三条,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抵押权登记 包括下列主要项目。一.船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被抵押船舶的名称,国籍,船舶所有权证书的颁发机关和证书号码。三,所担保的债权数额 利息率。受偿期限,船舶抵押权的登记状况.允许公众查询,第十四条,建造中的船舶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建造中的船舶办理抵押权登记,还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提交船舶建造合同,第十五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 抵押人应当对被抵押船舶进行保险,未保险的。抵押权人有权对该船舶进行保险,保险费由抵押人负担,第十六条,船舶共有人就共有船舶设定抵押权 应当取得持有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共有人的同意。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船舶共有人设定的抵押权。不因船舶的共有权的分割而受影响,第十七条,船舶抵押权设定后,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被抵押船舶转让给他人。第十八条。抵押权人将被抵押船舶所担保的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他人的 抵押权随之转移 第十九条 同一船舶可以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其顺序以登记的先后为准 同一船舶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 抵押权人按照抵押权登记的先后顺序、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依次受偿、同日登记的抵押权,按照同一顺序受偿.第二十条.被低押船舶灭失,抵押权随之消灭,由于船舶灭失得到的保险赔偿 抵押权人有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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