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船舶抵押权 第十一条 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 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第十二条,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所有人授权的人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船舶抵押权的设定、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三条。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抵押权登记、包括下列主要项目、一、船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被抵押船舶的名称。国籍,船舶所有权证书的颁发机关和证书号码、三,所担保的债权数额,利息率。受偿期限.船舶抵押权的登记状况。允许公众查询,第十四条,建造中的船舶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 建造中的船舶办理抵押权登记 还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提交船舶建造合同 第十五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抵押人应当对被抵押船舶进行保险。未保险的 抵押权人有权对该船舶进行保险,保险费由抵押人负担。第十六条,船舶共有人就共有船舶设定抵押权,应当取得持有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共有人的同意.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船舶共有人设定的抵押权、不因船舶的共有权的分割而受影响.第十七条,船舶抵押权设定后.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被抵押船舶转让给他人.第十八条.抵押权人将被抵押船舶所担保的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他人的、抵押权随之转移.第十九条。同一船舶可以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其顺序以登记的先后为准、同一船舶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抵押权人按照抵押权登记的先后顺序。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依次受偿,同日登记的抵押权 按照同一顺序受偿 第二十条 被低押船舶灭失。抵押权随之消灭、由于船舶灭失得到的保险赔偿,抵押权人有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