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船舶抵押权 第十一条,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第十二条.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所有人授权的人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船舶抵押权的设定,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第十三条,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 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抵押权登记。包括下列主要项目。一 船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被抵押船舶的名称。国籍、船舶所有权证书的颁发机关和证书号码。三,所担保的债权数额,利息率、受偿期限 船舶抵押权的登记状况,允许公众查询。第十四条,建造中的船舶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建造中的船舶办理抵押权登记、还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提交船舶建造合同、第十五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 抵押人应当对被抵押船舶进行保险,未保险的,抵押权人有权对该船舶进行保险.保险费由抵押人负担,第十六条.船舶共有人就共有船舶设定抵押权.应当取得持有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共有人的同意、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船舶共有人设定的抵押权。不因船舶的共有权的分割而受影响,第十七条。船舶抵押权设定后,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被抵押船舶转让给他人,第十八条.抵押权人将被抵押船舶所担保的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他人的,抵押权随之转移 第十九条。同一船舶可以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其顺序以登记的先后为准 同一船舶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抵押权人按照抵押权登记的先后顺序。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依次受偿,同日登记的抵押权。按照同一顺序受偿 第二十条、被低押船舶灭失,抵押权随之消灭、由于船舶灭失得到的保险赔偿。抵押权人有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