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船舶抵押权,第十一条,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十二条,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所有人授权的人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船舶抵押权的设定,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第十三条。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抵押权登记 包括下列主要项目、一.船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被抵押船舶的名称.国籍,船舶所有权证书的颁发机关和证书号码、三。所担保的债权数额,利息率、受偿期限,船舶抵押权的登记状况 允许公众查询,第十四条。建造中的船舶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建造中的船舶办理抵押权登记、还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提交船舶建造合同、第十五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抵押人应当对被抵押船舶进行保险 未保险的.抵押权人有权对该船舶进行保险,保险费由抵押人负担 第十六条,船舶共有人就共有船舶设定抵押权。应当取得持有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共有人的同意,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船舶共有人设定的抵押权,不因船舶的共有权的分割而受影响。第十七条,船舶抵押权设定后,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被抵押船舶转让给他人.第十八条 抵押权人将被抵押船舶所担保的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他人的、抵押权随之转移.第十九条,同一船舶可以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其顺序以登记的先后为准.同一船舶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抵押权人按照抵押权登记的先后顺序 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依次受偿,同日登记的抵押权,按照同一顺序受偿。第二十条 被低押船舶灭失,抵押权随之消灭,由于船舶灭失得到的保险赔偿 抵押权人有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