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公路养护。第十六条、公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路养护工作,保持公路完好。平整,畅通,提高公路的耐久性和抗灾能力 进行公路维修应当规定修复期限,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 保证车辆通行。临时不能通行的,应当通过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事先发布通告.第十七条。公路养护实行专业养护与民工建勤养护相结合的制度,民工建勤的用工 用车数额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第十八条、公路交通遇严重灾害受阻时,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动员和组织附近驻军。机关,团体 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居民协助公路主管部门限期修复.第十九条,因公路修建,养护需要 在空地 荒山、河流.滩涂取土采石 应当征得县。市 人民政府同意.在上述地点取土采石不得影响附近建筑物和水利.电力、通讯设施以及农田水土保持、在县.市,人民政府核准的公路料场取土采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故阻挠或者索取价款、第二十条、公路绿化工作。由公路主管部门统筹规划并组织实施,公路绿化必须按照公路技术标准进行、公路两侧林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必须经公路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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