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公路建设、第六条 公路发展规划应当以国民经济、国防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为依据 并与铁路,水路。航空。管道运输的发展规划相协调,与城市建设发展规划相配合。第七条.国道发展规划由交通部编制 报国务院审批,省道发展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主管部门编制。报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交通部备案,县道发展规划由地级市,或相当于地级市的机构.的公路主管部门编制,报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构审批。乡道发展规划由县公路主管部门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专用公路的建设计划.由专用单位编制 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当地公路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国家鼓励专用公路用于社会运输、专用公路主要用于社会运输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改划为省道或者县道、第九条 公路建设资金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筹集,国家和地方投资。专用单位投资。中外合资、社会集资、贷款和车辆购置税、公路建设还可以采取民工建勤,民办公助和以工代赈的办法,第十条 公路主管部门对利用集资、贷款修建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和大型的公路桥梁 隧道,轮渡码头,可以向过往车辆收取通行费,用于偿还集资和贷款,通行费的征收办法由交通部会同财政部和国家物价局制定,第十一条,公路建设用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第十二条.根据公路发展规划。确定新建公路或者扩宽原有公路路基,增建其他公路设施需要的土地 由当地人民政府纳入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十三条,修建公路影响铁路、管道、水利.电力。邮电等设施正常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 第十四条、公路主管部门负责对公路建设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和检验,未按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的公路、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五条 修建公路、应当同时修建公路的防护,养护,环境保护等配套设施、公路建成后,应当按规定设置各种交通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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