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发挥公路在国民经济.国防和人民生活中的作用 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干线公路 以下简称国道.省,自治区、直辖市干线公路.以下简称省道,县公路.以下简称县道、乡公路 以下简称乡道 本条例对专用公路有规定的.适用于专用公路。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事业。第四条、公路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道.省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主管部门负责修建 养护和管理、国道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速公路.由交通部批准的专门机构负责修建 养护和管理.县道由县、市。公路主管部门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乡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专用公路由专用单位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第五条。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和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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