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第二十九条,交通信号灯分为,机动车信号灯.非机动车信号灯。人行横道信号灯 车道信号灯 方向指示信号灯 闪光警告信号灯。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信号灯,第三十条。交通标志分为.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路标志,旅游区标志。道路施工安全标志和辅助标志.道路交通标线分为。指示标线 警告标线、禁止标线,第三十一条,交通警察的指挥分为.手势信号和使用器具的交通指挥信号。第三十二条,道路交叉路口和行人横过道路较为集中的路段应当设置人行横道、过街天桥或者过街地下通道,在盲人通行较为集中的路段,人行横道信号灯应当设置声响提示装置,第三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在不影响行人 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在城市道路上施划停车泊位.并规定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第三十四条。开辟或者调整公共汽车,长途汽车的行驶路线或者车站,应当符合交通规划和安全,畅通的要求,第三十五条,道路养护施工单位在道路上进行养护 维修时 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 机械应当安装示警灯,喷涂明显的标志图案.作业时应当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发生交通阻塞时,及时做好分流,疏导,维护交通秩序 道路施工需要车辆绕行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绕行处设置标志 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通道、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需要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 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第三十六条,道路或者交通设施养护部门 管理部门应当在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等危险路段。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警告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第三十七条,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不规范 机动车驾驶人容易发生辨认错误的。交通标志,标线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改善、道路照明设施应当符合道路建设技术规范、保持照明功能完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