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九条 交通信号灯分为 机动车信号灯.非机动车信号灯 人行横道信号灯.车道信号灯、方向指示信号灯。闪光警告信号灯,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信号灯、第三十条,交通标志分为、指示标志 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路标志,旅游区标志 道路施工安全标志和辅助标志、道路交通标线分为,指示标线 警告标线,禁止标线,第三十一条。交通警察的指挥分为.手势信号和使用器具的交通指挥信号、第三十二条,道路交叉路口和行人横过道路较为集中的路段应当设置人行横道,过街天桥或者过街地下通道 在盲人通行较为集中的路段。人行横道信号灯应当设置声响提示装置,第三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在城市道路上施划停车泊位,并规定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第三十四条,开辟或者调整公共汽车。长途汽车的行驶路线或者车站、应当符合交通规划和安全。畅通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道路养护施工单位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应当安装示警灯,喷涂明显的标志图案,作业时应当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发生交通阻塞时,及时做好分流。疏导 维护交通秩序.道路施工需要车辆绕行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通道。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 需要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第三十六条,道路或者交通设施养护部门,管理部门应当在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等危险路段、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警告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第三十七条,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不规范。机动车驾驶人容易发生辨认错误的.交通标志,标线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改善,道路照明设施应当符合道路建设技术规范 保持照明功能完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