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第二十九条.交通信号灯分为.机动车信号灯.非机动车信号灯。人行横道信号灯 车道信号灯 方向指示信号灯,闪光警告信号灯.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信号灯 第三十条.交通标志分为,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路标志,旅游区标志.道路施工安全标志和辅助标志,道路交通标线分为,指示标线,警告标线.禁止标线、第三十一条,交通警察的指挥分为,手势信号和使用器具的交通指挥信号,第三十二条。道路交叉路口和行人横过道路较为集中的路段应当设置人行横道、过街天桥或者过街地下通道,在盲人通行较为集中的路段,人行横道信号灯应当设置声响提示装置.第三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 在城市道路上施划停车泊位.并规定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第三十四条、开辟或者调整公共汽车、长途汽车的行驶路线或者车站。应当符合交通规划和安全。畅通的要求、第三十五条、道路养护施工单位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应当安装示警灯,喷涂明显的标志图案.作业时应当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发生交通阻塞时,及时做好分流 疏导,维护交通秩序,道路施工需要车辆绕行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通道。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需要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 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第三十六条 道路或者交通设施养护部门 管理部门应当在急弯 陡坡。临崖,临水等危险路段 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警告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第三十七条,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不规范。机动车驾驶人容易发生辨认错误的。交通标志、标线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改善、道路照明设施应当符合道路建设技术规范。保持照明功能完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