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第二十九条。交通信号灯分为。机动车信号灯.非机动车信号灯。人行横道信号灯,车道信号灯,方向指示信号灯、闪光警告信号灯。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信号灯,第三十条.交通标志分为 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路标志,旅游区标志,道路施工安全标志和辅助标志 道路交通标线分为。指示标线、警告标线 禁止标线 第三十一条.交通警察的指挥分为。手势信号和使用器具的交通指挥信号。第三十二条,道路交叉路口和行人横过道路较为集中的路段应当设置人行横道。过街天桥或者过街地下通道,在盲人通行较为集中的路段,人行横道信号灯应当设置声响提示装置 第三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在城市道路上施划停车泊位、并规定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第三十四条.开辟或者调整公共汽车 长途汽车的行驶路线或者车站。应当符合交通规划和安全 畅通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道路养护施工单位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应当安装示警灯、喷涂明显的标志图案。作业时应当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发生交通阻塞时。及时做好分流,疏导、维护交通秩序,道路施工需要车辆绕行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通道 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需要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 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第三十六条.道路或者交通设施养护部门,管理部门应当在急弯 陡坡,临崖。临水等危险路段 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警告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第三十七条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不规范、机动车驾驶人容易发生辨认错误的 交通标志。标线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改善 道路照明设施应当符合道路建设技术规范,保持照明功能完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