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第四十四条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 有交通标志标明行驶速度的。按照标明的行驶速度行驶。慢速车道内的机动车超越前车时 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第四十五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 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一 进出非机动车道 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二、掉头.转弯。下陡坡时,三。遇雾,雨.雪,沙尘 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四,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五。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超车时 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第四十八条.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 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二,在有障碍的路段,无障碍的一方先行,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有障碍的一方先行,三 在狭窄的坡路,上坡的一方先行,但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时 下坡的一方先行 四,在狭窄的山路,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五,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 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第五十条.机动车倒车时 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 不得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第五十一条,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一 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二,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四,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五 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六,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依次停车等候、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 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 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四,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第五十三条、机动车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不得进入路口,机动车在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应当依次排队.不得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不得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机动车在车道减少的路口,路段。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的、应当每车道一辆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口 路段.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 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米 二,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三,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 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两轮摩托车载物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 15米、三轮摩托车载物宽度不得超过车身。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载客汽车行李架载货 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0.5米 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4米、第五十五条,机动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公路载客汽车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但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除外,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10、二,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客.在城市道路上,货运机动车在留有安全位置的情况下。车厢内可以附载临时作业人员1人至5人,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货物上不得载人 三。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第五十六条、机动车牵引挂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拖拉机只允许牵引1辆挂车、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 安全防护等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二,小型载客汽车只允许牵引旅居挂车或者总质量700千克以下的挂车。挂车不得载人。三,载货汽车所牵引挂车的载质量不得超过载货汽车本身的载质量 大型,中型载客汽车 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以及其他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第五十七条 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转向灯,一.向左转弯。向左变更车道、准备超车 驶离停车地点或者掉头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二 向右转弯,向右变更车道 超车完毕驶回原车道、靠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右转向灯,第五十八条,机动车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但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不得使用远光灯。机动车雾天行驶应当开启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第五十九条,机动车在夜间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应当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机动车驶近急弯。坡道顶端等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以及超车或者遇有紧急情况时、应当减速慢行,并鸣喇叭示意.第六十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第六十一条 牵引故障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被牵引的机动车除驾驶人外不得载人,不得拖带挂车,二,被牵引的机动车宽度不得大于牵引机动车的宽度 三 使用软连接牵引装置时。牵引车与被牵引车之间的距离应当大于4米小于10米、四、对制动失效的被牵引车,应当使用硬连接牵引装置牵引,五 牵引车和被牵引车均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汽车吊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牵引车辆,摩托车不得牵引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转向或者照明,信号装置失效的故障机动车.应当使用专用清障车拖曳、第六十二条,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二,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三 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四.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五。向道路上抛撒物品.六.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七.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八、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第六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设有禁停标志 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 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 不得停车。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 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第六十四条 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或者漫水桥时。应当停车察明水情.确认安全后 低速通过。第六十五条,机动车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的,应当按照当地铁路部门指定的铁路道口,时间通过。机动车行经渡口 应当服从渡口管理人员指挥。按照指定地点依次待渡.机动车上下渡船时 应当低速慢行,第六十六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在执行紧急任务遇交通受阻时、可以断续使用警报器.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在禁止使用警报器的区域或者路段使用警报器,二,夜间在市区不得使用警报器。三 列队行驶时.前车已经使用警报器的,后车不再使用警报器。第六十七条、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机动车应当低速行驶,避让行人,有限速标志的。按照限速标志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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