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四条.证券公司通过其他特殊目的载体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参照本规定执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证券金融公司和中国证监会负责监管的其他公司,以及商业银行 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 在本规定第六条所列交易场所发行和转让资产支持证券.参照适用本规定、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证券公司设立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申请文件清单及要求.一 申请文件 一 申请书,二 计划说明书草案.三 主要交易合同文本草案.四 法律意见书.五 特定原始权益人最近3年,未满3年的自成立之日起,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及融资情况说明,六,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二。计划说明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专项计划的交易结构。二、信用增级方式 三、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规模、品种。期限、预期收益率、资信评级状况、如有 登记、托管 交易场所等基本情况,四 特定原始权益人。管理人等业务参与人情况 五 基础资产情况及其现金流预测或者收益分析,六。专项计划资产的管理安排.七,现金流归集、投资及分配.八,风险揭示与防范措施。九。专项计划的设立 终止等事项,十,专项计划清算程序。清算财产的分配顺序及方式 十一,信息披露安排,十二,主要交易文件摘要,计划说明书应当在显著位置说明 资产支持证券仅代表专项计划权益的相应份额 不属于管理人或者任何其他机构的负债。并提示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三,法律意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 管理人。销售机构.托管人的资质及权限,二、说明书 资产转让协议.托管协议 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的合法性.三,基础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 有效性、权利归属及其负担情况 四,基础资产转让行为的合法性,五 专项计划信用增级安排的合法性.有效性.六。对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的意见、四。证券公司.其他相关业务参与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当作出承诺,保证申请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出具的相关文件及申请文件中引用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五,证券公司编制申请文件时.应当尽量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报送申请文件时,应当提交原件1份,复印件2份 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未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者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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