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四条 证券公司通过其他特殊目的载体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参照本规定执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第四十五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证券金融公司和中国证监会负责监管的其他公司.以及商业银行 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在本规定第六条所列交易场所发行和转让资产支持证券。参照适用本规定,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证券公司设立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申请文件清单及要求 一,申请文件、一,申请书、二.计划说明书草案.三 主要交易合同文本草案,四.法律意见书,五,特定原始权益人最近3年。未满3年的自成立之日起、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及融资情况说明,六,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 计划说明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专项计划的交易结构 二。信用增级方式,三,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规模。品种。期限.预期收益率,资信评级状况。如有 登记、托管。交易场所等基本情况.四 特定原始权益人、管理人等业务参与人情况,五 基础资产情况及其现金流预测或者收益分析。六、专项计划资产的管理安排。七,现金流归集、投资及分配.八。风险揭示与防范措施,九、专项计划的设立,终止等事项 十.专项计划清算程序.清算财产的分配顺序及方式 十一,信息披露安排、十二,主要交易文件摘要.计划说明书应当在显著位置说明.资产支持证券仅代表专项计划权益的相应份额 不属于管理人或者任何其他机构的负债。并提示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三.法律意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管理人.销售机构,托管人的资质及权限、二。说明书.资产转让协议,托管协议 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的合法性 三.基础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权利归属及其负担情况、四,基础资产转让行为的合法性、五。专项计划信用增级安排的合法性,有效性.六、对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的意见、四,证券公司、其他相关业务参与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当作出承诺,保证申请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出具的相关文件及申请文件中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五。证券公司编制申请文件时。应当尽量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报送申请文件时。应当提交原件1份,复印件2份,申请文件一经受理 未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者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