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四条 证券公司通过其他特殊目的载体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参照本规定执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五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期货公司,证券金融公司和中国证监会负责监管的其他公司.以及商业银行、保险公司 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在本规定第六条所列交易场所发行和转让资产支持证券.参照适用本规定,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证券公司设立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申请文件清单及要求、一 申请文件、一 申请书。二 计划说明书草案.三,主要交易合同文本草案,四,法律意见书 五.特定原始权益人最近3年、未满3年的自成立之日起,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及融资情况说明、六、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计划说明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专项计划的交易结构。二。信用增级方式。三 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规模 品种,期限、预期收益率 资信评级状况,如有.登记、托管 交易场所等基本情况,四。特定原始权益人 管理人等业务参与人情况,五.基础资产情况及其现金流预测或者收益分析,六 专项计划资产的管理安排,七。现金流归集.投资及分配、八、风险揭示与防范措施、九,专项计划的设立。终止等事项。十,专项计划清算程序,清算财产的分配顺序及方式 十一。信息披露安排,十二、主要交易文件摘要。计划说明书应当在显著位置说明,资产支持证券仅代表专项计划权益的相应份额、不属于管理人或者任何其他机构的负债 并提示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三,法律意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管理人,销售机构,托管人的资质及权限、二,说明书.资产转让协议.托管协议,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的合法性.三,基础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权利归属及其负担情况 四、基础资产转让行为的合法性.五,专项计划信用增级安排的合法性。有效性.六 对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的意见.四 证券公司,其他相关业务参与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当作出承诺、保证申请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出具的相关文件及申请文件中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五 证券公司编制申请文件时 应当尽量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报送申请文件时.应当提交原件1份。复印件2份 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未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者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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