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四条、证券公司通过其他特殊目的载体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参照本规定执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五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期货公司,证券金融公司和中国证监会负责监管的其他公司。以及商业银行 保险公司 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在本规定第六条所列交易场所发行和转让资产支持证券,参照适用本规定。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证券公司设立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申请文件清单及要求。一.申请文件.一.申请书,二,计划说明书草案、三、主要交易合同文本草案 四。法律意见书.五、特定原始权益人最近3年,未满3年的自成立之日起,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及融资情况说明、六,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计划说明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专项计划的交易结构。二,信用增级方式,三。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规模 品种,期限,预期收益率,资信评级状况.如有,登记。托管,交易场所等基本情况。四 特定原始权益人、管理人等业务参与人情况,五、基础资产情况及其现金流预测或者收益分析,六,专项计划资产的管理安排、七,现金流归集。投资及分配.八 风险揭示与防范措施,九。专项计划的设立 终止等事项。十,专项计划清算程序、清算财产的分配顺序及方式。十一。信息披露安排 十二。主要交易文件摘要,计划说明书应当在显著位置说明、资产支持证券仅代表专项计划权益的相应份额.不属于管理人或者任何其他机构的负债,并提示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三 法律意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管理人,销售机构.托管人的资质及权限 二,说明书,资产转让协议.托管协议。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的合法性、三,基础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权利归属及其负担情况。四 基础资产转让行为的合法性 五,专项计划信用增级安排的合法性,有效性.六,对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的意见,四,证券公司 其他相关业务参与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当作出承诺。保证申请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出具的相关文件及申请文件中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五.证券公司编制申请文件时,应当尽量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 报送申请文件时。应当提交原件1份,复印件2份 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未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者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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