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四条 证券公司通过其他特殊目的载体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 参照本规定执行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五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证券金融公司和中国证监会负责监管的其他公司,以及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在本规定第六条所列交易场所发行和转让资产支持证券。参照适用本规定、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证券公司设立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申请文件清单及要求、一,申请文件。一 申请书 二.计划说明书草案 三,主要交易合同文本草案,四。法律意见书.五、特定原始权益人最近3年,未满3年的自成立之日起.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及融资情况说明,六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二。计划说明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 专项计划的交易结构 二。信用增级方式,三.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规模,品种,期限.预期收益率.资信评级状况,如有 登记、托管,交易场所等基本情况.四、特定原始权益人,管理人等业务参与人情况,五 基础资产情况及其现金流预测或者收益分析、六 专项计划资产的管理安排。七 现金流归集,投资及分配,八,风险揭示与防范措施,九.专项计划的设立,终止等事项.十、专项计划清算程序,清算财产的分配顺序及方式 十一,信息披露安排.十二,主要交易文件摘要,计划说明书应当在显著位置说明.资产支持证券仅代表专项计划权益的相应份额。不属于管理人或者任何其他机构的负债、并提示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三,法律意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管理人,销售机构.托管人的资质及权限.二,说明书,资产转让协议,托管协议.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的合法性。三,基础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权利归属及其负担情况 四,基础资产转让行为的合法性 五,专项计划信用增级安排的合法性,有效性,六。对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的意见,四 证券公司.其他相关业务参与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当作出承诺,保证申请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出具的相关文件及申请文件中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证券公司编制申请文件时,应当尽量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报送申请文件时,应当提交原件1份 复印件2份,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未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者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