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证券公司通过其他特殊目的载体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参照本规定执行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第四十五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期货公司.证券金融公司和中国证监会负责监管的其他公司.以及商业银行.保险公司 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在本规定第六条所列交易场所发行和转让资产支持证券 参照适用本规定.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证券公司设立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申请文件清单及要求。一、申请文件 一,申请书、二.计划说明书草案.三、主要交易合同文本草案,四。法律意见书 五。特定原始权益人最近3年、未满3年的自成立之日起 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及融资情况说明,六,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二。计划说明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专项计划的交易结构。二、信用增级方式,三、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规模 品种、期限 预期收益率。资信评级状况、如有,登记,托管。交易场所等基本情况、四。特定原始权益人。管理人等业务参与人情况。五。基础资产情况及其现金流预测或者收益分析。六,专项计划资产的管理安排.七,现金流归集。投资及分配、八,风险揭示与防范措施 九、专项计划的设立、终止等事项.十。专项计划清算程序.清算财产的分配顺序及方式,十一、信息披露安排,十二、主要交易文件摘要 计划说明书应当在显著位置说明,资产支持证券仅代表专项计划权益的相应份额、不属于管理人或者任何其他机构的负债。并提示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三,法律意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管理人 销售机构,托管人的资质及权限 二.说明书,资产转让协议,托管协议、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的合法性。三,基础资产的真实性 合法性,有效性.权利归属及其负担情况。四,基础资产转让行为的合法性 五 专项计划信用增级安排的合法性 有效性,六 对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的意见。四,证券公司。其他相关业务参与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当作出承诺 保证申请文件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出具的相关文件及申请文件中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五,证券公司编制申请文件时、应当尽量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报送申请文件时。应当提交原件1份、复印件2份。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未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者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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