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四条、证券公司通过其他特殊目的载体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参照本规定执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五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证券金融公司和中国证监会负责监管的其他公司,以及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 在本规定第六条所列交易场所发行和转让资产支持证券.参照适用本规定、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证券公司设立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申请文件清单及要求.一.申请文件 一,申请书,二、计划说明书草案。三.主要交易合同文本草案.四 法律意见书.五.特定原始权益人最近3年,未满3年的自成立之日起.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及融资情况说明,六、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二。计划说明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专项计划的交易结构。二 信用增级方式.三.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规模。品种 期限、预期收益率。资信评级状况.如有。登记、托管。交易场所等基本情况。四、特定原始权益人。管理人等业务参与人情况 五,基础资产情况及其现金流预测或者收益分析,六,专项计划资产的管理安排,七,现金流归集。投资及分配 八.风险揭示与防范措施、九,专项计划的设立,终止等事项 十.专项计划清算程序,清算财产的分配顺序及方式.十一,信息披露安排.十二,主要交易文件摘要.计划说明书应当在显著位置说明、资产支持证券仅代表专项计划权益的相应份额,不属于管理人或者任何其他机构的负债,并提示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三,法律意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管理人 销售机构。托管人的资质及权限。二。说明书。资产转让协议、托管协议。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的合法性.三.基础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权利归属及其负担情况 四 基础资产转让行为的合法性 五 专项计划信用增级安排的合法性、有效性、六 对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的意见 四.证券公司。其他相关业务参与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当作出承诺.保证申请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出具的相关文件及申请文件中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五.证券公司编制申请文件时,应当尽量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报送申请文件时,应当提交原件1份.复印件2份,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未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者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