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四条。证券公司通过其他特殊目的载体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参照本规定执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五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证券金融公司和中国证监会负责监管的其他公司,以及商业银行。保险公司 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在本规定第六条所列交易场所发行和转让资产支持证券。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证券公司设立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申请文件清单及要求、一,申请文件.一.申请书、二、计划说明书草案、三.主要交易合同文本草案。四.法律意见书.五.特定原始权益人最近3年,未满3年的自成立之日起 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及融资情况说明,六,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二。计划说明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专项计划的交易结构,二、信用增级方式,三 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规模 品种 期限.预期收益率,资信评级状况,如有。登记 托管、交易场所等基本情况,四,特定原始权益人.管理人等业务参与人情况.五。基础资产情况及其现金流预测或者收益分析 六,专项计划资产的管理安排.七.现金流归集、投资及分配。八、风险揭示与防范措施,九 专项计划的设立。终止等事项.十。专项计划清算程序 清算财产的分配顺序及方式,十一 信息披露安排,十二,主要交易文件摘要。计划说明书应当在显著位置说明,资产支持证券仅代表专项计划权益的相应份额 不属于管理人或者任何其他机构的负债.并提示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三 法律意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管理人.销售机构,托管人的资质及权限.二 说明书。资产转让协议、托管协议。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的合法性.三 基础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 有效性。权利归属及其负担情况,四。基础资产转让行为的合法性,五、专项计划信用增级安排的合法性、有效性,六、对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的意见 四。证券公司,其他相关业务参与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当作出承诺 保证申请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出具的相关文件及申请文件中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五.证券公司编制申请文件时,应当尽量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报送申请文件时。应当提交原件1份。复印件2份,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未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者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