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证券公司通过其他特殊目的载体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参照本规定执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五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期货公司,证券金融公司和中国证监会负责监管的其他公司 以及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 在本规定第六条所列交易场所发行和转让资产支持证券、参照适用本规定,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证券公司设立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申请文件清单及要求.一 申请文件 一 申请书 二,计划说明书草案、三。主要交易合同文本草案、四、法律意见书 五.特定原始权益人最近3年。未满3年的自成立之日起,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及融资情况说明 六,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二。计划说明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 专项计划的交易结构。二,信用增级方式,三 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规模,品种.期限、预期收益率.资信评级状况。如有,登记、托管 交易场所等基本情况.四 特定原始权益人。管理人等业务参与人情况、五,基础资产情况及其现金流预测或者收益分析。六 专项计划资产的管理安排,七,现金流归集。投资及分配、八。风险揭示与防范措施.九,专项计划的设立 终止等事项 十,专项计划清算程序.清算财产的分配顺序及方式。十一,信息披露安排、十二 主要交易文件摘要,计划说明书应当在显著位置说明,资产支持证券仅代表专项计划权益的相应份额,不属于管理人或者任何其他机构的负债,并提示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三,法律意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管理人,销售机构.托管人的资质及权限,二 说明书 资产转让协议。托管协议、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的合法性。三,基础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权利归属及其负担情况.四 基础资产转让行为的合法性。五。专项计划信用增级安排的合法性,有效性.六、对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的意见、四.证券公司.其他相关业务参与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当作出承诺、保证申请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出具的相关文件及申请文件中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五.证券公司编制申请文件时、应当尽量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报送申请文件时。应当提交原件1份,复印件2份,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未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者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