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四条.证券公司通过其他特殊目的载体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参照本规定执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五条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 证券金融公司和中国证监会负责监管的其他公司 以及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在本规定第六条所列交易场所发行和转让资产支持证券,参照适用本规定。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证券公司设立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申请文件清单及要求,一、申请文件.一,申请书。二,计划说明书草案 三、主要交易合同文本草案 四。法律意见书,五。特定原始权益人最近3年,未满3年的自成立之日起。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及融资情况说明.六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二.计划说明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 专项计划的交易结构,二。信用增级方式,三。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规模.品种,期限。预期收益率,资信评级状况 如有,登记、托管。交易场所等基本情况、四、特定原始权益人,管理人等业务参与人情况,五,基础资产情况及其现金流预测或者收益分析,六 专项计划资产的管理安排.七.现金流归集 投资及分配、八,风险揭示与防范措施,九.专项计划的设立 终止等事项、十。专项计划清算程序 清算财产的分配顺序及方式 十一、信息披露安排.十二、主要交易文件摘要 计划说明书应当在显著位置说明。资产支持证券仅代表专项计划权益的相应份额,不属于管理人或者任何其他机构的负债。并提示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三,法律意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管理人 销售机构 托管人的资质及权限.二,说明书.资产转让协议。托管协议,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的合法性,三、基础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权利归属及其负担情况,四。基础资产转让行为的合法性.五。专项计划信用增级安排的合法性 有效性,六,对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的意见.四。证券公司 其他相关业务参与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当作出承诺,保证申请文件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出具的相关文件及申请文件中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五、证券公司编制申请文件时.应当尽量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报送申请文件时 应当提交原件1份、复印件2份.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未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不得增加.撤回或者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