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四条 证券公司通过其他特殊目的载体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参照本规定执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证券金融公司和中国证监会负责监管的其他公司。以及商业银行,保险公司 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在本规定第六条所列交易场所发行和转让资产支持证券 参照适用本规定,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证券公司设立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申请文件清单及要求 一。申请文件。一 申请书 二.计划说明书草案 三。主要交易合同文本草案、四.法律意见书,五,特定原始权益人最近3年。未满3年的自成立之日起.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及融资情况说明、六、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二 计划说明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专项计划的交易结构。二.信用增级方式。三.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规模.品种、期限、预期收益率.资信评级状况,如有.登记 托管 交易场所等基本情况。四,特定原始权益人 管理人等业务参与人情况.五。基础资产情况及其现金流预测或者收益分析、六,专项计划资产的管理安排,七,现金流归集 投资及分配.八,风险揭示与防范措施、九.专项计划的设立,终止等事项.十、专项计划清算程序,清算财产的分配顺序及方式,十一 信息披露安排,十二.主要交易文件摘要。计划说明书应当在显著位置说明,资产支持证券仅代表专项计划权益的相应份额,不属于管理人或者任何其他机构的负债、并提示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三。法律意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管理人、销售机构。托管人的资质及权限、二.说明书、资产转让协议 托管协议、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的合法性,三.基础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权利归属及其负担情况,四。基础资产转让行为的合法性 五 专项计划信用增级安排的合法性 有效性,六。对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的意见,四、证券公司。其他相关业务参与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当作出承诺,保证申请文件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出具的相关文件及申请文件中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五。证券公司编制申请文件时、应当尽量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报送申请文件时。应当提交原件1份,复印件2份.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未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者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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