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信息披露、第三十六条,管理人、托管人应当自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向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披露年度资产管理报告 年度托管报告.每次收益分配前。管理人应当向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年度托管报告应当由管理人报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第三十七条.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一 基础资产运行情况,二,特定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等业务参与人的履约情况、三 专项计划账户资金收支情况、四,需要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报告的其他事项、五 会计师事务所对专项计划年度运行情况的审计意见,第三十八条。年度托管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一、专项计划资产托管情况,二,对管理人的监督情况,三.需要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报告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九条 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发生下列情形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披露 并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一 未按计划说明书约定分配收益 二 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发生不利调整.三 基础资产发生超过资产支持证券未偿本金余额10,以上的损失.四,基础资产的运行情况或产生现金流的能力发生重大变化。五。特定原始权益人,管理人 托管人或者基础资产涉及法律纠纷。可能影响按时分配收益.六,预计基础资产现金流相比预期减少20、以上 七.特定原始权益人,管理人 托管人等相关机构违反合同约定.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八 特定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等相关机构的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等决定 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九。管理人 托管人,资信评级机构等相关机构发生变更,十、特定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等相关机构信用等级发生调整,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十一,可能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