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信息披露。第三十六条,管理人。托管人应当自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向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披露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年度托管报告。每次收益分配前、管理人应当向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年度托管报告应当由管理人报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三十七条、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一、基础资产运行情况,二 特定原始权益人 管理人。托管人等业务参与人的履约情况。三、专项计划账户资金收支情况。四,需要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报告的其他事项.五 会计师事务所对专项计划年度运行情况的审计意见。第三十八条 年度托管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一.专项计划资产托管情况,二,对管理人的监督情况。三,需要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报告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九条、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发生下列情形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披露、并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一 未按计划说明书约定分配收益,二.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发生不利调整。三、基础资产发生超过资产支持证券未偿本金余额10,以上的损失。四,基础资产的运行情况或产生现金流的能力发生重大变化,五 特定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或者基础资产涉及法律纠纷、可能影响按时分配收益,六。预计基础资产现金流相比预期减少20,以上.七.特定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等相关机构违反合同约定。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八,特定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等相关机构的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作出减资。合并。分立 解散,申请破产等决定.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九,管理人.托管人 资信评级机构等相关机构发生变更 十.特定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等相关机构信用等级发生调整,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十一,可能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