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信息披露.第三十六条 管理人,托管人应当自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向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披露年度资产管理报告 年度托管报告,每次收益分配前,管理人应当向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年度托管报告应当由管理人报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第三十七条.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 基础资产运行情况 二.特定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等业务参与人的履约情况,三,专项计划账户资金收支情况,四,需要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报告的其他事项。五、会计师事务所对专项计划年度运行情况的审计意见.第三十八条。年度托管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一.专项计划资产托管情况,二.对管理人的监督情况、三 需要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报告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九条.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发生下列情形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披露.并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一,未按计划说明书约定分配收益,二.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发生不利调整、三,基础资产发生超过资产支持证券未偿本金余额10。以上的损失、四。基础资产的运行情况或产生现金流的能力发生重大变化,五。特定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或者基础资产涉及法律纠纷。可能影响按时分配收益.六、预计基础资产现金流相比预期减少20,以上.七,特定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等相关机构违反合同约定。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八 特定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等相关机构的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作出减资、合并 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等决定,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九。管理人,托管人。资信评级机构等相关机构发生变更,十 特定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等相关机构信用等级发生调整,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十一.可能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