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信息披露、第三十六条。管理人,托管人应当自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向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披露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年度托管报告,每次收益分配前.管理人应当向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年度托管报告应当由管理人报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第三十七条 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一,基础资产运行情况、二 特定原始权益人、管理人 托管人等业务参与人的履约情况,三 专项计划账户资金收支情况、四。需要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报告的其他事项,五。会计师事务所对专项计划年度运行情况的审计意见 第三十八条,年度托管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一 专项计划资产托管情况,二,对管理人的监督情况 三,需要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发生下列情形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披露,并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一。未按计划说明书约定分配收益 二。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发生不利调整.三。基础资产发生超过资产支持证券未偿本金余额10。以上的损失,四,基础资产的运行情况或产生现金流的能力发生重大变化,五,特定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或者基础资产涉及法律纠纷.可能影响按时分配收益.六.预计基础资产现金流相比预期减少20 以上 七,特定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等相关机构违反合同约定,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八。特定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等相关机构的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作出减资,合并 分立,解散 申请破产等决定 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九、管理人,托管人,资信评级机构等相关机构发生变更 十。特定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等相关机构信用等级发生调整 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十一、可能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