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信息披露,第三十六条,管理人。托管人应当自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向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披露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年度托管报告。每次收益分配前,管理人应当向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年度资产管理报告 年度托管报告应当由管理人报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三十七条 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一、基础资产运行情况,二.特定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等业务参与人的履约情况.三,专项计划账户资金收支情况,四,需要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报告的其他事项.五,会计师事务所对专项计划年度运行情况的审计意见、第三十八条.年度托管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一,专项计划资产托管情况,二,对管理人的监督情况 三。需要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报告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九条,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发生下列情形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披露,并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一 未按计划说明书约定分配收益、二,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发生不利调整,三。基础资产发生超过资产支持证券未偿本金余额10 以上的损失,四、基础资产的运行情况或产生现金流的能力发生重大变化.五,特定原始权益人 管理人 托管人或者基础资产涉及法律纠纷 可能影响按时分配收益.六。预计基础资产现金流相比预期减少20,以上,七.特定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等相关机构违反合同约定.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八,特定原始权益人。管理人 托管人等相关机构的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或者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等决定。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九 管理人.托管人,资信评级机构等相关机构发生变更、十,特定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等相关机构信用等级发生调整,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十一.可能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