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原始权益人 第三十条。原始权益人不得侵占.损害专项计划资产。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相关协议的规定或者约定移交基础资产、二、配合并支持管理人 托管人以及其他为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服务的机构履行职责.三、专项计划法律文件约定的其他职责,第三十一条.原始权益人向管理人等有关业务参与人所提交的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原始权益人应当确保基础资产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任何影响专项计划设立的情形,第三十二条 特定原始权益人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特定原始权益人公司章程或者企业,事业单位的内部规章文件的规定。二,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三、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无重大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和法律风险.四、最近三年未发生重大违约.虚假信息披露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上述特定原始权益人、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应当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提供合理的支持 为基础资产产生预期现金流提供必要的保障.发生重大事项可能损害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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