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原始权益人.第三十条,原始权益人不得侵占 损害专项计划资产,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相关协议的规定或者约定移交基础资产。二,配合并支持管理人,托管人以及其他为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服务的机构履行职责,三。专项计划法律文件约定的其他职责,第三十一条,原始权益人向管理人等有关业务参与人所提交的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原始权益人应当确保基础资产真实,合法 有效.不存在任何影响专项计划设立的情形.第三十二条、特定原始权益人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特定原始权益人公司章程或者企业.事业单位的内部规章文件的规定,二、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三。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无重大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和法律风险、四.最近三年未发生重大违约.虚假信息披露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上述特定原始权益人。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 应当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提供合理的支持.为基础资产产生预期现金流提供必要的保障、发生重大事项可能损害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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