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原始权益人.第三十条,原始权益人不得侵占、损害专项计划资产.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相关协议的规定或者约定移交基础资产。二,配合并支持管理人、托管人以及其他为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服务的机构履行职责。三,专项计划法律文件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一条。原始权益人向管理人等有关业务参与人所提交的文件应当真实 准确 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原始权益人应当确保基础资产真实 合法,有效.不存在任何影响专项计划设立的情形、第三十二条、特定原始权益人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生产经营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特定原始权益人公司章程或者企业,事业单位的内部规章文件的规定,二。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三,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无重大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和法律风险,四。最近三年未发生重大违约,虚假信息披露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上述特定原始权益人,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 应当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提供合理的支持,为基础资产产生预期现金流提供必要的保障,发生重大事项可能损害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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