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原始权益人、第三十条。原始权益人不得侵占,损害专项计划资产,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和相关协议的规定或者约定移交基础资产。二.配合并支持管理人。托管人以及其他为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服务的机构履行职责,三 专项计划法律文件约定的其他职责.第三十一条。原始权益人向管理人等有关业务参与人所提交的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原始权益人应当确保基础资产真实 合法、有效 不存在任何影响专项计划设立的情形、第三十二条.特定原始权益人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特定原始权益人公司章程或者企业,事业单位的内部规章文件的规定、二,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三,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无重大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和法律风险、四.最近三年未发生重大违约、虚假信息披露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五.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述特定原始权益人。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应当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提供合理的支持.为基础资产产生预期现金流提供必要的保障.发生重大事项可能损害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的 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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