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空域安全保卫。第二十二条 在空域安全保卫区飞行的航空器、应当严格按照飞行管制部门批准的计划飞行、第二十三条、禁止在空域安全保卫区进行风筝、孔明灯、热气球、飞艇、动力伞、滑翔伞。三角翼,无人机.轻型直升机,航模等升放或者飞行活动,第二十四条,负有三峡枢纽安全保卫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空域安全保卫区安全情况的动态监控。发现违反三峡枢纽空域安全保卫规定的升放或者飞行活动 应当立即协调有关部门查明情况,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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