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空域安全保卫、第二十二条 在空域安全保卫区飞行的航空器。应当严格按照飞行管制部门批准的计划飞行 第二十三条。禁止在空域安全保卫区进行风筝,孔明灯。热气球,飞艇,动力伞。滑翔伞 三角翼.无人机,轻型直升机。航模等升放或者飞行活动 第二十四条.负有三峡枢纽安全保卫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空域安全保卫区安全情况的动态监控 发现违反三峡枢纽空域安全保卫规定的升放或者飞行活动.应当立即协调有关部门查明情况.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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