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空域安全保卫,第二十二条。在空域安全保卫区飞行的航空器。应当严格按照飞行管制部门批准的计划飞行,第二十三条、禁止在空域安全保卫区进行风筝。孔明灯,热气球.飞艇,动力伞 滑翔伞,三角翼,无人机、轻型直升机.航模等升放或者飞行活动。第二十四条。负有三峡枢纽安全保卫职责的部门和单位 应当加强对空域安全保卫区安全情况的动态监控、发现违反三峡枢纽空域安全保卫规定的升放或者飞行活动,应当立即协调有关部门查明情况,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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