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非法运输危险物品进入陆域安全保卫区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扰乱陆域安全保卫区管理秩序或者危害设施安全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非法进入陆域安全保卫区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人员非法进入禁航区的。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非法进行升放活动的。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个人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非法进入管制区.通航区、或者进入后不服从管理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非法运输危险物品过闸的,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导致进入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区的船舶存在安全隐患的 第三十七条.负有三峡枢纽安全保卫职责的地方人民政府,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行三峡枢纽安全保卫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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