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对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非法运输危险物品进入陆域安全保卫区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扰乱陆域安全保卫区管理秩序或者危害设施安全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非法进入陆域安全保卫区的。四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人员非法进入禁航区的.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非法进行升放活动的、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非法进入管制区,通航区,或者进入后不服从管理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非法运输危险物品过闸的、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导致进入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区的船舶存在安全隐患的,第三十七条,负有三峡枢纽安全保卫职责的地方人民政府.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行三峡枢纽安全保卫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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