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附则第七十四条,国家对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医疗用毒性药品 放射性药品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的经营.使用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七十五条,本办法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药品经营许可中技术审查.现场检查.企业整改等所需时间不计入期限。第七十六条、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格式为,省份简称、两位分类代码 四位地区代码,五位顺序号.其中两位分类代码为大写英文字母 第一位A表示批发企业、B表示药品零售连锁总部.C表示零售连锁门店。D表示单体药品零售企业,第二位A表示法人企业.B表示非法人企业 四位地区代码为阿拉伯数字。对应企业所在地区.市。州,代码 按照国内电话区号编写,区号为四位的去掉第一个0.区号为三位的全部保留.第四位为调整码、第七十七条,药品批发企业,是指将购进的药品销售给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 医疗机构的药品经营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由总部、配送中心和若干个门店构成,在总部的管理下、实施规模化.集团化管理经营.药品零售企业、是指将购进的药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药品经营企业。药品使用单位包括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第七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2004年2月4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公布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2007年1月31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公布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