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附则第七十四条。国家对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的经营 使用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药品经营许可中技术审查、现场检查。企业整改等所需时间不计入期限。第七十六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格式为,省份简称.两位分类代码,四位地区代码.五位顺序号。其中两位分类代码为大写英文字母.第一位A表示批发企业,B表示药品零售连锁总部、C表示零售连锁门店,D表示单体药品零售企业、第二位A表示法人企业。B表示非法人企业,四位地区代码为阿拉伯数字,对应企业所在地区 市 州.代码 按照国内电话区号编写,区号为四位的去掉第一个0.区号为三位的全部保留,第四位为调整码。第七十七条,药品批发企业、是指将购进的药品销售给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的药品经营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由总部、配送中心和若干个门店构成.在总部的管理下 实施规模化,集团化管理经营.药品零售企业.是指将购进的药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药品经营企业,药品使用单位包括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第七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2004年2月4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公布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2007年1月31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公布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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