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附则第七十四条.国家对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的经营、使用管理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药品经营许可中技术审查.现场检查,企业整改等所需时间不计入期限。第七十六条、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格式为,省份简称.两位分类代码,四位地区代码.五位顺序号.其中两位分类代码为大写英文字母。第一位A表示批发企业、B表示药品零售连锁总部,C表示零售连锁门店.D表示单体药品零售企业 第二位A表示法人企业 B表示非法人企业 四位地区代码为阿拉伯数字,对应企业所在地区、市,州、代码。按照国内电话区号编写,区号为四位的去掉第一个0,区号为三位的全部保留.第四位为调整码,第七十七条。药品批发企业 是指将购进的药品销售给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的药品经营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由总部,配送中心和若干个门店构成,在总部的管理下 实施规模化、集团化管理经营。药品零售企业,是指将购进的药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药品经营企业.药品使用单位包括医疗机构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第七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2004年2月4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公布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2007年1月31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公布的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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