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药品经营和药品使用质量监督管理,规范药品经营和药品使用质量管理活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以下简称 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药品经营,使用质量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从事药品批发或者零售活动的,应当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严格遵守法律 法规。规章 标准和规范,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自行销售其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也可以委托药品经营企业销售、但是,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从事药品零售活动的,应当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其他单位从事药品储存.运输等相关活动的 应当遵守本办法相关规定,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对本单位药品购进。储存 使用全过程的药品质量管理负责。使用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的药品的.应当按规定取得相关的使用许可.医疗机构以外的其他药品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关于医疗机构药品购进、储存。使用全过程的药品质量管理规定、第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等应当遵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统一药品追溯标准和规范。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按照规定提供追溯信息、保证药品可追溯、第六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负责药品批发企业 药品零售连锁总部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销售行为的检查和处罚,按职责指导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负责药品零售企业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药品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处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的指导,第七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检查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