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经营管理第三十一条 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 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销售,储存药品 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符合法定要求,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覆盖药品经营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 购销记录以及储存条件,运输过程,质量控制等记录应当完整准确,不得编造和篡改,第三十二条,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开展评估,验证、审核等质量管理活动 对已识别的风险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保证药品质量.第三十三条,药品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对药品经营活动全面负责,药品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应当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条件 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企业日常管理 负责配备专门的质量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全面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工作.保证药品质量、第三十四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品种委托销售的,接受委托的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经营范围、受托方不得再次委托销售,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与受托方签订委托协议 明确约定药品质量责任等内容 对受托方销售行为进行监督、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销售的,应当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销售的。应当同时报告药品经营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第三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对药品经营过程中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负责。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告知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停止销售和使用、及时依法采取召回等风险控制措施,第三十六条 药品经营企业不得经营疫苗.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配方颗粒等国家禁止药品经营企业经营的药品。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销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终止妊娠药品等国家禁止零售的药品、第三十七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加强药品采购,销售人员的管理。对其进行法律,法规 规章,标准,规范和专业知识培训,并对其药品经营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向购药单位提供以下材料,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二,所销售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和检验报告书复印件 三,企业派出销售人员授权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四。标明供货单位名称 药品通用名称。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中药饮片标明生产企业、产地,批准文号 产品批号,剂型。规格,有效期.销售数量 销售价格,销售日期等内容的凭证,五.销售进口药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六。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资料应当加盖企业印章,符合法律规定的可靠电子签名、电子印章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九条,药品经营企业采购药品时.应当索取,查验.留存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有关材料,凭证 第四十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购销活动中的有关资质材料和购销凭证、记录保存不得少于五年,且不少于药品有效期满后一年、第四十一条。药品储存。运输应当严格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根据药品包装.质量特性。温度控制等要求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储存,运输过程中的药品质量安全,冷藏冷冻药品储存。运输应当按要求配备冷藏冷冻设施设备 确保全过程处于规定的温度环境 按照规定做好监测记录.第四十二条、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药品零售企业不得以买药品赠药品或者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处方药不得开架销售 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通用名称.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中药饮片标明生产企业 产地。产品批号,剂型。规格.销售数量.销售价格,销售日期,销售企业名称等内容的凭证,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 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处方审核和调配。合理用药指导以及不良反应信息收集与报告等工作、药品零售企业营业时间内。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 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 不得销售处方药。第四十三条,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统一企业标识.规章制度 计算机系统。人员培训 采购配送、票据管理.药学服务标准规范等 对所属零售门店的经营活动履行管理责任 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所属零售门店应当按照总部统一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开展药品零售活动 第四十四条,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应当加强对所属零售门店的管理 保证其持续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统一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发现所属零售门店经营的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并依法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四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委托储存,运输药品的,应当对受托方质量保证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进行评估 与其签订委托协议。约定药品质量责任,操作规程等内容.对受托方进行监督,并开展定期检查,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储存的.应当按规定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受托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药品经营企业委托储存药品的。按照变更仓库地址办理.第四十六条 接受委托储存药品的单位应当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资质的人员,相应的药品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收货.验收,入库.储存。养护。出库,运输等操作规程,二,有与委托单位实现数据对接的计算机系统,对药品入库,出库 储存,运输和药品质量信息进行记录并可追溯,为委托方药品召回等提供支持、三,有符合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现代物流要求的药品储存场所和设施设备.第四十七条.接受委托储存,运输药品的单位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储存,运输活动,履行委托协议约定的义务 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托方不得再次委托储存,受托方再次委托运输的、应当征得委托方同意.并签订质量保证协议.确保药品运输过程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疫苗。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再次委托运输.受托方发现药品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应当立即向委托方所在地和受托方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主动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第四十八条,药品批发企业跨省 自治区 直辖市设置仓库的,药品批发企业所在地省 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商仓库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后。符合要求的。按照变更仓库地址办理 药品批发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的仓库。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有关药品批发企业仓库的条件,药品批发企业应当对异地仓库实施统一的质量管理.药品批发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 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仓库的监督管理.仓库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协助日常监管、第四十九条 因科学研究、检验检测,慈善捐助,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有特殊购药需求的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后.可以到指定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药品经营企业购买药品,供货单位应当索取购药单位有关资质材料并做好销售记录,存档备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严重威胁公众健康的紧急事件发生时,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应急处置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第五十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药品经营企业通过网络销售药品的,应当遵守,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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