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药品使用质量管理第五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完善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及使用等环节的质量管理制度 明确各环节中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 医疗机构应当设置专门部门负责药品质量管理,未设专门部门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药品质量管理 第五十二条 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应当核实供货单位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授权委托书以及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合格证明等有效证明文件,首次购进药品的,应当妥善保存加盖供货单位印章的上述材料复印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医疗机构购进药品时应当索取.留存合法票据,包括税票及详细清单.清单上应当载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通用名称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中药饮片标明生产企业,产地,批准文号 产品批号,剂型,规格.销售数量 销售价格等内容,票据保存不得少于三年 且不少于药品有效期满后一年,第五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和执行药品购进验收制度,购进药品应当逐批验收,并建立真实 完整的记录,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应当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中药饮片标明生产企业 产地,批准文号,产品批号。剂型.规格.有效期、供货单位 购进数量,购进价格,购进日期。药品购进验收记录保存不得少于三年,且不少于药品有效期满后一年。医疗机构接受捐赠药品。从其他医疗机构调入急救药品应当遵守本条规定,第五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执行药品储存 养护制度 配备专用场所和设施设备储存药品、做好储存,养护记录、确保药品储存符合药品说明书标明的条件、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根据药品属性和类别分库 分区 分垛储存药品、并实行色标管理,药品与非药品分开存放,中药饮片 中成药 化学药,生物制品分类存放,过期、变质。被污染等的药品应当放置在不合格库、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易燃。易爆。强腐蚀等危险性药品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存放,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和执行药品养护管理制度.并采取必要的控温、防潮、避光、通风.防火。防虫 防鼠,防污染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医疗机构应当配备药品养护人员。定期对储存药品进行检查和养护、监测和记录储存区域的温湿度.维护储存设施设备,并建立相应的养护档案、第五十六条。医疗机构发现使用的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向供货单位反馈并及时向所在地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开展抽样检验。第五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积极协助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中药饮片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履行药品召回 追回义务,第五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覆盖药品购进,储存、使用的全过程追溯体系 开展追溯数据校验和采集.按规定提供药品追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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