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药品使用质量管理第五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完善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及使用等环节的质量管理制度.明确各环节中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医疗机构应当设置专门部门负责药品质量管理.未设专门部门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药品质量管理、第五十二条,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应当核实供货单位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授权委托书以及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合格证明等有效证明文件 首次购进药品的,应当妥善保存加盖供货单位印章的上述材料复印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医疗机构购进药品时应当索取、留存合法票据。包括税票及详细清单,清单上应当载明供货单位名称 药品通用名称。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中药饮片标明生产企业,产地.批准文号、产品批号,剂型。规格。销售数量。销售价格等内容,票据保存不得少于三年,且不少于药品有效期满后一年.第五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和执行药品购进验收制度.购进药品应当逐批验收、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记录。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应当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中药饮片标明生产企业。产地.批准文号、产品批号.剂型 规格、有效期,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进价格、购进日期。药品购进验收记录保存不得少于三年、且不少于药品有效期满后一年、医疗机构接受捐赠药品.从其他医疗机构调入急救药品应当遵守本条规定。第五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执行药品储存,养护制度,配备专用场所和设施设备储存药品.做好储存 养护记录,确保药品储存符合药品说明书标明的条件,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根据药品属性和类别分库,分区 分垛储存药品 并实行色标管理、药品与非药品分开存放、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生物制品分类存放,过期 变质。被污染等的药品应当放置在不合格库 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易燃、易爆,强腐蚀等危险性药品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存放、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和执行药品养护管理制度。并采取必要的控温、防潮,避光.通风 防火.防虫。防鼠、防污染等措施 保证药品质量,医疗机构应当配备药品养护人员 定期对储存药品进行检查和养护。监测和记录储存区域的温湿度。维护储存设施设备.并建立相应的养护档案 第五十六条 医疗机构发现使用的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向供货单位反馈并及时向所在地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开展抽样检验、第五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积极协助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中药饮片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履行药品召回 追回义务,第五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覆盖药品购进.储存、使用的全过程追溯体系,开展追溯数据校验和采集,按规定提供药品追溯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