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药品使用质量管理第五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完善药品购进 验收.储存。养护及使用等环节的质量管理制度,明确各环节中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 医疗机构应当设置专门部门负责药品质量管理,未设专门部门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药品质量管理.第五十二条,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应当核实供货单位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授权委托书以及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合格证明等有效证明文件,首次购进药品的。应当妥善保存加盖供货单位印章的上述材料复印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医疗机构购进药品时应当索取,留存合法票据。包括税票及详细清单,清单上应当载明供货单位名称 药品通用名称、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中药饮片标明生产企业.产地,批准文号,产品批号.剂型.规格,销售数量 销售价格等内容,票据保存不得少于三年,且不少于药品有效期满后一年。第五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和执行药品购进验收制度 购进药品应当逐批验收,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记录、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应当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中药饮片标明生产企业 产地 批准文号.产品批号,剂型、规格,有效期,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进价格。购进日期.药品购进验收记录保存不得少于三年.且不少于药品有效期满后一年 医疗机构接受捐赠药品.从其他医疗机构调入急救药品应当遵守本条规定、第五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执行药品储存、养护制度 配备专用场所和设施设备储存药品 做好储存,养护记录,确保药品储存符合药品说明书标明的条件.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根据药品属性和类别分库、分区,分垛储存药品,并实行色标管理.药品与非药品分开存放 中药饮片,中成药 化学药,生物制品分类存放,过期.变质。被污染等的药品应当放置在不合格库.区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 放射性药品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易燃.易爆.强腐蚀等危险性药品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存放,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和执行药品养护管理制度 并采取必要的控温。防潮、避光,通风.防火.防虫、防鼠、防污染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医疗机构应当配备药品养护人员。定期对储存药品进行检查和养护、监测和记录储存区域的温湿度 维护储存设施设备,并建立相应的养护档案.第五十六条 医疗机构发现使用的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向供货单位反馈并及时向所在地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开展抽样检验。第五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积极协助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中药饮片生产企业 药品批发企业履行药品召回、追回义务。第五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覆盖药品购进,储存 使用的全过程追溯体系.开展追溯数据校验和采集、按规定提供药品追溯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