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药品使用质量管理第五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完善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及使用等环节的质量管理制度,明确各环节中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医疗机构应当设置专门部门负责药品质量管理。未设专门部门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药品质量管理。第五十二条,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应当核实供货单位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授权委托书以及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合格证明等有效证明文件。首次购进药品的、应当妥善保存加盖供货单位印章的上述材料复印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医疗机构购进药品时应当索取。留存合法票据 包括税票及详细清单,清单上应当载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通用名称、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中药饮片标明生产企业、产地.批准文号,产品批号,剂型、规格,销售数量,销售价格等内容 票据保存不得少于三年,且不少于药品有效期满后一年,第五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和执行药品购进验收制度,购进药品应当逐批验收,并建立真实 完整的记录、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应当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中药饮片标明生产企业。产地,批准文号,产品批号。剂型、规格 有效期。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进价格、购进日期、药品购进验收记录保存不得少于三年。且不少于药品有效期满后一年。医疗机构接受捐赠药品。从其他医疗机构调入急救药品应当遵守本条规定,第五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执行药品储存、养护制度,配备专用场所和设施设备储存药品,做好储存、养护记录、确保药品储存符合药品说明书标明的条件.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根据药品属性和类别分库、分区,分垛储存药品,并实行色标管理 药品与非药品分开存放,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生物制品分类存放,过期 变质.被污染等的药品应当放置在不合格库,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易燃,易爆 强腐蚀等危险性药品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存放.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和执行药品养护管理制度.并采取必要的控温。防潮 避光,通风、防火。防虫,防鼠.防污染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医疗机构应当配备药品养护人员、定期对储存药品进行检查和养护,监测和记录储存区域的温湿度。维护储存设施设备,并建立相应的养护档案.第五十六条 医疗机构发现使用的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向供货单位反馈并及时向所在地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开展抽样检验,第五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积极协助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中药饮片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履行药品召回 追回义务.第五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覆盖药品购进。储存.使用的全过程追溯体系.开展追溯数据校验和采集、按规定提供药品追溯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