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药品使用质量管理第五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完善药品购进 验收。储存、养护及使用等环节的质量管理制度,明确各环节中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医疗机构应当设置专门部门负责药品质量管理、未设专门部门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药品质量管理,第五十二条.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应当核实供货单位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授权委托书以及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合格证明等有效证明文件 首次购进药品的,应当妥善保存加盖供货单位印章的上述材料复印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医疗机构购进药品时应当索取。留存合法票据,包括税票及详细清单 清单上应当载明供货单位名称 药品通用名称,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中药饮片标明生产企业、产地 批准文号,产品批号.剂型 规格.销售数量、销售价格等内容 票据保存不得少于三年 且不少于药品有效期满后一年。第五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和执行药品购进验收制度、购进药品应当逐批验收,并建立真实 完整的记录 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应当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中药饮片标明生产企业,产地。批准文号。产品批号,剂型、规格.有效期,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进价格,购进日期,药品购进验收记录保存不得少于三年,且不少于药品有效期满后一年 医疗机构接受捐赠药品.从其他医疗机构调入急救药品应当遵守本条规定,第五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执行药品储存、养护制度.配备专用场所和设施设备储存药品 做好储存.养护记录,确保药品储存符合药品说明书标明的条件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根据药品属性和类别分库、分区.分垛储存药品,并实行色标管理 药品与非药品分开存放,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 生物制品分类存放 过期,变质,被污染等的药品应当放置在不合格库、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易燃,易爆 强腐蚀等危险性药品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存放.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和执行药品养护管理制度.并采取必要的控温 防潮、避光,通风、防火。防虫,防鼠,防污染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医疗机构应当配备药品养护人员。定期对储存药品进行检查和养护。监测和记录储存区域的温湿度.维护储存设施设备、并建立相应的养护档案。第五十六条.医疗机构发现使用的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 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向供货单位反馈并及时向所在地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开展抽样检验,第五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积极协助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中药饮片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履行药品召回、追回义务 第五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覆盖药品购进.储存,使用的全过程追溯体系。开展追溯数据校验和采集.按规定提供药品追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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