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药品使用质量管理第五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完善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及使用等环节的质量管理制度,明确各环节中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医疗机构应当设置专门部门负责药品质量管理。未设专门部门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药品质量管理.第五十二条.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应当核实供货单位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授权委托书以及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合格证明等有效证明文件 首次购进药品的,应当妥善保存加盖供货单位印章的上述材料复印件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医疗机构购进药品时应当索取,留存合法票据.包括税票及详细清单,清单上应当载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通用名称、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中药饮片标明生产企业 产地、批准文号、产品批号、剂型。规格.销售数量,销售价格等内容。票据保存不得少于三年 且不少于药品有效期满后一年,第五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和执行药品购进验收制度,购进药品应当逐批验收,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记录,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应当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中药饮片标明生产企业。产地、批准文号.产品批号,剂型 规格。有效期,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进价格,购进日期、药品购进验收记录保存不得少于三年。且不少于药品有效期满后一年,医疗机构接受捐赠药品、从其他医疗机构调入急救药品应当遵守本条规定 第五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执行药品储存,养护制度。配备专用场所和设施设备储存药品,做好储存.养护记录 确保药品储存符合药品说明书标明的条件,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根据药品属性和类别分库,分区,分垛储存药品。并实行色标管理,药品与非药品分开存放。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生物制品分类存放。过期、变质,被污染等的药品应当放置在不合格库 区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 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易燃。易爆.强腐蚀等危险性药品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存放、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和执行药品养护管理制度 并采取必要的控温、防潮,避光 通风,防火,防虫、防鼠.防污染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医疗机构应当配备药品养护人员,定期对储存药品进行检查和养护。监测和记录储存区域的温湿度,维护储存设施设备、并建立相应的养护档案.第五十六条。医疗机构发现使用的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向供货单位反馈并及时向所在地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开展抽样检验.第五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积极协助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中药饮片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履行药品召回,追回义务、第五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覆盖药品购进。储存 使用的全过程追溯体系,开展追溯数据校验和采集。按规定提供药品追溯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