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药品使用质量管理第五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完善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及使用等环节的质量管理制度。明确各环节中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医疗机构应当设置专门部门负责药品质量管理.未设专门部门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药品质量管理.第五十二条,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应当核实供货单位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授权委托书以及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合格证明等有效证明文件 首次购进药品的.应当妥善保存加盖供货单位印章的上述材料复印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医疗机构购进药品时应当索取,留存合法票据 包括税票及详细清单 清单上应当载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通用名称,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中药饮片标明生产企业.产地.批准文号 产品批号、剂型,规格。销售数量.销售价格等内容 票据保存不得少于三年。且不少于药品有效期满后一年,第五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和执行药品购进验收制度、购进药品应当逐批验收 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记录,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应当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中药饮片标明生产企业、产地.批准文号 产品批号,剂型,规格。有效期.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进价格。购进日期 药品购进验收记录保存不得少于三年,且不少于药品有效期满后一年,医疗机构接受捐赠药品、从其他医疗机构调入急救药品应当遵守本条规定,第五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执行药品储存,养护制度.配备专用场所和设施设备储存药品、做好储存。养护记录,确保药品储存符合药品说明书标明的条件.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根据药品属性和类别分库,分区。分垛储存药品。并实行色标管理 药品与非药品分开存放,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生物制品分类存放,过期。变质 被污染等的药品应当放置在不合格库。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易燃。易爆。强腐蚀等危险性药品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存放。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和执行药品养护管理制度,并采取必要的控温 防潮、避光 通风 防火,防虫、防鼠.防污染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医疗机构应当配备药品养护人员。定期对储存药品进行检查和养护.监测和记录储存区域的温湿度 维护储存设施设备。并建立相应的养护档案。第五十六条,医疗机构发现使用的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向供货单位反馈并及时向所在地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开展抽样检验.第五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积极协助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中药饮片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履行药品召回,追回义务,第五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覆盖药品购进,储存,使用的全过程追溯体系,开展追溯数据校验和采集,按规定提供药品追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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