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药品使用质量管理第五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完善药品购进、验收 储存,养护及使用等环节的质量管理制度。明确各环节中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医疗机构应当设置专门部门负责药品质量管理,未设专门部门的 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药品质量管理,第五十二条 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应当核实供货单位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授权委托书以及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合格证明等有效证明文件、首次购进药品的,应当妥善保存加盖供货单位印章的上述材料复印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医疗机构购进药品时应当索取,留存合法票据。包括税票及详细清单,清单上应当载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通用名称,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中药饮片标明生产企业.产地 批准文号,产品批号 剂型、规格,销售数量、销售价格等内容,票据保存不得少于三年 且不少于药品有效期满后一年.第五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和执行药品购进验收制度、购进药品应当逐批验收、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记录 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应当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中药饮片标明生产企业 产地.批准文号、产品批号.剂型、规格。有效期.供货单位。购进数量 购进价格、购进日期、药品购进验收记录保存不得少于三年,且不少于药品有效期满后一年,医疗机构接受捐赠药品.从其他医疗机构调入急救药品应当遵守本条规定,第五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执行药品储存 养护制度。配备专用场所和设施设备储存药品,做好储存 养护记录,确保药品储存符合药品说明书标明的条件.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根据药品属性和类别分库,分区,分垛储存药品,并实行色标管理,药品与非药品分开存放、中药饮片 中成药.化学药,生物制品分类存放、过期、变质,被污染等的药品应当放置在不合格库,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易燃、易爆、强腐蚀等危险性药品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存放 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和执行药品养护管理制度。并采取必要的控温.防潮,避光,通风,防火 防虫.防鼠,防污染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医疗机构应当配备药品养护人员。定期对储存药品进行检查和养护,监测和记录储存区域的温湿度。维护储存设施设备。并建立相应的养护档案,第五十六条,医疗机构发现使用的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向供货单位反馈并及时向所在地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开展抽样检验 第五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积极协助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中药饮片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履行药品召回、追回义务,第五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覆盖药品购进,储存、使用的全过程追溯体系,开展追溯数据校验和采集,按规定提供药品追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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