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药品使用质量管理第五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完善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及使用等环节的质量管理制度 明确各环节中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医疗机构应当设置专门部门负责药品质量管理,未设专门部门的 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药品质量管理。第五十二条、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应当核实供货单位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授权委托书以及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药品合格证明等有效证明文件 首次购进药品的。应当妥善保存加盖供货单位印章的上述材料复印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医疗机构购进药品时应当索取,留存合法票据,包括税票及详细清单.清单上应当载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通用名称,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中药饮片标明生产企业.产地、批准文号,产品批号,剂型、规格、销售数量 销售价格等内容。票据保存不得少于三年。且不少于药品有效期满后一年 第五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和执行药品购进验收制度、购进药品应当逐批验收、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记录、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应当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中药饮片标明生产企业,产地,批准文号 产品批号。剂型 规格 有效期,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进价格.购进日期.药品购进验收记录保存不得少于三年,且不少于药品有效期满后一年,医疗机构接受捐赠药品。从其他医疗机构调入急救药品应当遵守本条规定,第五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执行药品储存.养护制度、配备专用场所和设施设备储存药品,做好储存、养护记录.确保药品储存符合药品说明书标明的条件。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根据药品属性和类别分库,分区,分垛储存药品,并实行色标管理。药品与非药品分开存放,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生物制品分类存放,过期。变质,被污染等的药品应当放置在不合格库,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易燃,易爆.强腐蚀等危险性药品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存放。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和执行药品养护管理制度 并采取必要的控温。防潮、避光.通风,防火。防虫.防鼠、防污染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医疗机构应当配备药品养护人员、定期对储存药品进行检查和养护,监测和记录储存区域的温湿度.维护储存设施设备、并建立相应的养护档案、第五十六条、医疗机构发现使用的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向供货单位反馈并及时向所在地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必要时开展抽样检验,第五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积极协助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中药饮片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履行药品召回,追回义务。第五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覆盖药品购进,储存。使用的全过程追溯体系、开展追溯数据校验和采集,按规定提供药品追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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