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司法救助.第四十四条,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二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六条.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二 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第四十七条,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一 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 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 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 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第四十九条、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经审查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立案之前作出准予缓交的决定 第五十条,人民法院对一方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负担,对方当事人胜诉的。可以视申请司法救助的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其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准予当事人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应当在法律文书中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