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司法救助。第四十四条,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 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第四十五条、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一 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二 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三 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第四十七条,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八条.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 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经审查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立案之前作出准予缓交的决定。第五十条.人民法院对一方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 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负担。对方当事人胜诉的,可以视申请司法救助的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其减交、免交诉讼费用 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准予当事人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 应当在法律文书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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