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司法救助。第四十四条.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 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一 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二、追索赡养费 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三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一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三 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第四十七条。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一。追索社会保险金 经济补偿金的、二。海上事故 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八条,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 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第四十九条、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经审查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 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立案之前作出准予缓交的决定 第五十条。人民法院对一方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负担 对方当事人胜诉的。可以视申请司法救助的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其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准予当事人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应当在法律文书中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