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司法救助,第四十四条、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第四十五条,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一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 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三 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第四十七条.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八条.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第四十九条、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经审查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立案之前作出准予缓交的决定,第五十条.人民法院对一方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负担,对方当事人胜诉的,可以视申请司法救助的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其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准予当事人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应当在法律文书中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