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司法救助 第四十四条.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第四十五条、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二,追索赡养费 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六条、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一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三 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四 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 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第四十七条、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二 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 工伤事故 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 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 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十九条.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经审查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立案之前作出准予缓交的决定、第五十条,人民法院对一方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对方当事人败诉的 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负担,对方当事人胜诉的。可以视申请司法救助的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其减交,免交诉讼费用 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准予当事人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应当在法律文书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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