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司法救助 第四十四条。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三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四 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五 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六条,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一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第四十七条。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一 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二 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 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经审查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立案之前作出准予缓交的决定.第五十条.人民法院对一方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负担。对方当事人胜诉的.可以视申请司法救助的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其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准予当事人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应当在法律文书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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