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司法救助、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 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第四十五条,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一 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六条,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二 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 安置对象的,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第四十七条,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二,海上事故 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八条,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 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第四十九条.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经审查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立案之前作出准予缓交的决定.第五十条.人民法院对一方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负担.对方当事人胜诉的。可以视申请司法救助的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其减交 免交诉讼费用,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准予当事人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应当在法律文书中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