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交纳标准.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 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 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1。不超过1万元的 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4 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5 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 按照0。9、交纳、7 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 5,交纳,二 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 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 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 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 按照0,5.交纳。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三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五 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 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 第 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第十四条,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一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 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 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2 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 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 按照0。1.交纳.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 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 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 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七 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 每件交纳1000元,5 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十六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七条,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第十八条、被告提起反诉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 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十九条。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