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交纳标准 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一 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 5.交纳.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 按照1。5。交纳 5 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 9,交纳、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 7,交纳,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 6.交纳,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 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 肖像权.名誉权 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 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 按照0,5,交纳.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 商标、专利 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2 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 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 项、第.六 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第十四条。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 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 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 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 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 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五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七.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 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 5。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十六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十七条、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第十八条,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十九条,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 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