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交纳标准.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 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2 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 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 交纳。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 交纳.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 按照1。交纳。6 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 按照0,9,交纳,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 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2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 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 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3 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 二。项,第.三 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第十四条,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 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 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 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 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 1.交纳.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 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七、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 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 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 5、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十六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十七条,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第十八条.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十九条、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