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交纳标准 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2 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 交纳.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 8.交纳.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 交纳,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 交纳.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 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 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 交纳,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 异议不成立的 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 三 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第十四条,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 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 交纳、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 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四 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七、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5.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十六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十七条、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第十八条,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十九条。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