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交纳标准,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 按照2 5,交纳。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 交纳,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 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按照0.7,交纳、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 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 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 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 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 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 5,交纳。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 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 异议不成立的 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 项。第.三、项。第,六 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第十四条。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 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按照0.5.交纳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二 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三 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七 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 每件交纳1000元。5,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第十五条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十六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十七条。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第十八条,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十九条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