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本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第四条.国家对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保障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适用本办法。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与其本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诉讼费用交纳上实行差别对待的,按照对等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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