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交纳和退还、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 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 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 第 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 待实际发生后交纳.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二、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 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三条,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预交 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分别预交。第二十四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移送,移交的案件.原受理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预交的诉讼费用随案移交接收案件的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当事人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移送后民事案件需要继续审理的,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第二十六条、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案件,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不予退还,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执行的,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第二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 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 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 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第二十八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终结诉讼的案件 依照本办法规定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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