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 依法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工作秩序,根据,信访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是指公民 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采取书信,电子邮件.传真 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司法行政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司法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本办法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向司法行政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成立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公开便民,公平合理,二,属地管理 分级负责。谁主管 谁负责,三。实行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国家赔偿 法律服务执业投诉与信访相分离 四,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联系群众制度、负责人应当通过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定期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等方式。听取群众意愿,了解社情民意.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第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建立健全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机制。开展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从源头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第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信访事项办理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法律援助的衔接机制 协调有关部门 组织人民调解组织 法律援助机构或者相关专家学者 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为符合条件的信访人提供法律援助,依法调解。化解信访事项.第八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律师参与信访工作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公益加补助等方式。组织律师参与接待群众来访。办理复杂疑难信访事项,第九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信访工作责任制。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