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依法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工作秩序.根据 信访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采取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司法行政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司法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本办法所称信访人 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 向司法行政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第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成立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领导小组 建立统一领导。分工协作 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公开便民,公平合理。二.属地管理 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三.实行诉讼 仲裁,行政复议、国家赔偿 法律服务执业投诉与信访相分离.四,依法 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联系群众制度。负责人应当通过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定期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等方式,听取群众意愿.了解社情民意,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第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建立健全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机制。开展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从源头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第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信访事项办理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法律援助的衔接机制 协调有关部门,组织人民调解组织,法律援助机构或者相关专家学者.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为符合条件的信访人提供法律援助、依法调解,化解信访事项。第八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律师参与信访工作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 公益加补助等方式,组织律师参与接待群众来访。办理复杂疑难信访事项 第九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信访工作责任制 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