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 依法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工作秩序。根据,信访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采取书信 电子邮件.传真 电话,走访等形式 向司法行政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司法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本办法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向司法行政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成立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领导小组 建立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公开便民、公平合理、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三,实行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法律服务执业投诉与信访相分离 四 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联系群众制度、负责人应当通过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定期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等方式 听取群众意愿 了解社情民意 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第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建立健全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机制。开展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从源头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第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信访事项办理与人民调解 行政调解,法律援助的衔接机制 协调有关部门、组织人民调解组织、法律援助机构或者相关专家学者 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为符合条件的信访人提供法律援助、依法调解,化解信访事项 第八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律师参与信访工作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公益加补助等方式 组织律师参与接待群众来访.办理复杂疑难信访事项.第九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信访工作责任制.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