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第十七条 信访人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 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性别、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址和请求、事实 理由.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性别。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第十八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 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司法行政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 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九条、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后 应当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登记号 登记人,信访人姓名。名称。性别.身份证号码.住址、收到信访事项的日期,信访事项摘要。联系方式等、司法行政机关其他内设机构收到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转交本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告知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需要采取的形式以及多人走访的相关要求等重点事项 做好耐心细致的沟通解释工作.第二十条,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的受理范围根据本机关的职责范围确定、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在15日内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一.属于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工作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直接受理,并根据所反映问题的性质,内容确定办理机构,对于反映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信访事项,转交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或者部门 二。信访事项涉及下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应当转送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对其中的重要信访事项、可以向下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交办.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反馈结果 并提交办结报告 三,属于本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单位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相关单位办理或者向相关单位进行交办,四,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 仲裁,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法律服务执业投诉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机关,单位提出。五、依法不属于司法行政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 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第二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机构能够当场受理信访事项的,应当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不能当场受理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但重复信访。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联系方式不清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