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信访工作机构和人员、第十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配备与信访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信访工作人员,第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确定政治坚定、业务精通 作风优良 具有相应法律知识 政策水平和群众工作经验的人员从事信访工作,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人员培训。交流机制、提高信访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水平。第十二条,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装备 提高信访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护意识,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机制.第十三条。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登记信访事项。受理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二、向本机关有关内设机构或者所属单位、下级司法行政机关转办,交办信访事项,三.承办上级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四。向信访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解答信访咨询,五.协调、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办理 六。研究。分析信访工作情况.定期编写信访工作信息 提出完善制度或者改进工作的建议.向本机关报告、七 总结交流信访工作经验、指导下级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工作 八,向本机关和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定期报送信访情况分析统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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