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信访工作机构和人员 第十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配备与信访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信访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确定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 具有相应法律知识 政策水平和群众工作经验的人员从事信访工作.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人员培训。交流机制,提高信访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水平,第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装备,提高信访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护意识.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机制,第十三条、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登记信访事项。受理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二、向本机关有关内设机构或者所属单位,下级司法行政机关转办,交办信访事项.三,承办上级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四。向信访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解答信访咨询、五。协调 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办理。六.研究.分析信访工作情况。定期编写信访工作信息,提出完善制度或者改进工作的建议,向本机关报告,七 总结交流信访工作经验.指导下级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工作。八,向本机关和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定期报送信访情况分析统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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