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信访工作机构和人员.第十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配备与信访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信访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确定政治坚定 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具有相应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群众工作经验的人员从事信访工作.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人员培训 交流机制,提高信访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水平.第十二条.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装备,提高信访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护意识.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机制。第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登记信访事项。受理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二,向本机关有关内设机构或者所属单位。下级司法行政机关转办、交办信访事项,三。承办上级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 四 向信访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解答信访咨询,五 协调.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办理 六.研究、分析信访工作情况,定期编写信访工作信息 提出完善制度或者改进工作的建议,向本机关报告。七,总结交流信访工作经验.指导下级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工作,八,向本机关和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定期报送信访情况分析统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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