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信访工作机构和人员,第十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有利工作 方便信访人的原则 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配备与信访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信访工作人员.第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确定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具有相应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群众工作经验的人员从事信访工作.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人员培训,交流机制,提高信访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水平,第十二条.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装备 提高信访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护意识、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机制.第十三条。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登记信访事项,受理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二,向本机关有关内设机构或者所属单位,下级司法行政机关转办、交办信访事项.三,承办上级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四、向信访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解答信访咨询.五、协调.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办理,六.研究、分析信访工作情况。定期编写信访工作信息 提出完善制度或者改进工作的建议.向本机关报告,七,总结交流信访工作经验,指导下级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工作 八 向本机关和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定期报送信访情况分析统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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