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信访工作机构和人员,第十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 配备与信访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信访工作人员。第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确定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具有相应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群众工作经验的人员从事信访工作,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人员培训,交流机制、提高信访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水平,第十二条,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装备 提高信访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护意识、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机制.第十三条.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 登记信访事项.受理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二 向本机关有关内设机构或者所属单位。下级司法行政机关转办,交办信访事项,三,承办上级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四 向信访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解答信访咨询。五 协调,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办理,六 研究,分析信访工作情况.定期编写信访工作信息、提出完善制度或者改进工作的建议、向本机关报告,七、总结交流信访工作经验。指导下级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工作、八,向本机关和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定期报送信访情况分析统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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