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税务行政复议指导和监督。第九十三条 各级税务复议机关应当加强对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监督,行政复议机构负责对行政复议工作进行系统督促,指导,第九十四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将行政复议工作纳入本单位目标责任制、第九十五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职责权限。通过定期组织检查。抽查等方式 检查下级税务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并及时向有关方面反馈检查结果.第九十六条、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发现被申请人和其他下级税务机关的相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可以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有关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60日内将纠正相关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做好善后工作的情况报告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发现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可以制作行政复议建议书,向有关机关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的建议.第九十七条 省以下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提交行政复议。应诉,赔偿统计表和分析报告。及时将重大行政复议决定报上一级行政复议机关备案.第九十八条,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将行政复议案件资料立卷归档、行政复议案卷应当按照行政复议申请分别装订立卷。一案一卷 统一编号,做到目录清晰.资料齐全。分类规范,装订整齐.第九十九条.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定期组织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和工作交流,提高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第一百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定期总结行政复议工作 对行政复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