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税务行政复议证据、第五十二条,行政复议证据包括以下类别,一.书证.二 物证,三。视听资料.四 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第五十三条.在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第五十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全面审查相关证据、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行政复议案件,应当以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定案证据应当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第五十五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合法性.一,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二,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三,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第五十六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真实性。一.证据形成的原因、二、发现证据时的环境,三.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 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四 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行政复议参加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五,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第五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 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关联性。一.证据与待证事实是否具有证明关系 二 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三,影响证据关联性的其他因素,第五十八条。下列证据材料不得作为定案依据。一 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二。以偷拍.偷录和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三.以利诱 欺诈。胁迫和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四 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 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复制品。六,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七。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八,不具备合法性,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行政复议机构依据本规则第十一条第、二 项规定的职责所取得的有关材料、不得作为支持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第五十九条,在行政复议过程中 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第六十条。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取证 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时.可以查阅。复制和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询问。调查取证时 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被调查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工作,不得拒绝.阻挠、需要现场勘验的 现场勘验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第六十一条 申请人和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 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 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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