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税务行政复议证据,第五十二条。行政复议证据包括以下类别 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 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 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第五十三条.在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第五十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全面审查相关证据、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行政复议案件,应当以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 定案证据应当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第五十五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合法性.一.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二,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三,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第五十六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真实性,一、证据形成的原因,二 发现证据时的环境、三,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四 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行政复议参加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五,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第五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 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关联性,一,证据与待证事实是否具有证明关系 二 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三、影响证据关联性的其他因素,第五十八条、下列证据材料不得作为定案依据。一。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二 以偷拍.偷录和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三,以利诱.欺诈,胁迫和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四。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复制品。六,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七、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八 不具备合法性。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行政复议机构依据本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职责所取得的有关材料。不得作为支持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第五十九条.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第六十条,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取证,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时,可以查阅.复制和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询问 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被调查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工作。不得拒绝,阻挠,需要现场勘验的,现场勘验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第六十一条、申请人和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