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税务行政复议证据.第五十二条,行政复议证据包括以下类别,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五 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现场笔录,第五十三条.在行政复议中 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第五十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全面审查相关证据 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行政复议案件,应当以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定案证据应当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第五十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 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合法性、一 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二.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三,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第五十六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真实性,一,证据形成的原因。二,发现证据时的环境 三。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 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四 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行政复议参加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五.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第五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关联性。一,证据与待证事实是否具有证明关系.二。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 三。影响证据关联性的其他因素 第五十八条 下列证据材料不得作为定案依据.一 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二.以偷拍。偷录和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三、以利诱.欺诈,胁迫和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四、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复制品,六、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七,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八 不具备合法性.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行政复议机构依据本规则第十一条第、二 项规定的职责所取得的有关材料、不得作为支持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第五十九条。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第六十条。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取证,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时。可以查阅。复制和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询问.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 并应当向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被调查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工作。不得拒绝,阻挠 需要现场勘验的.现场勘验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第六十一条、申请人和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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