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税务行政复议证据,第五十二条,行政复议证据包括以下类别。一 书证。二。物证,三 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第五十三条,在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第五十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全面审查相关证据.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行政复议案件。应当以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定案证据应当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第五十五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 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合法性,一,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二,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 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三。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第五十六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真实性,一,证据形成的原因,二.发现证据时的环境。三 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四.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行政复议参加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五,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第五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关联性,一 证据与待证事实是否具有证明关系.二,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三,影响证据关联性的其他因素。第五十八条 下列证据材料不得作为定案依据。一,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二 以偷拍,偷录和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三.以利诱.欺诈 胁迫和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四、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五 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复制品 六。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七.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八,不具备合法性、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行政复议机构依据本规则第十一条第 二。项规定的职责所取得的有关材料,不得作为支持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第五十九条。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第六十条 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取证 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时,可以查阅,复制和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询问,调查取证时 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被调查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工作。不得拒绝,阻挠,需要现场勘验的,现场勘验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第六十一条,申请人和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