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税务行政复议证据,第五十二条,行政复议证据包括以下类别。一 书证、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四 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 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现场笔录。第五十三条,在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第五十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全面审查相关证据。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行政复议案件 应当以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定案证据应当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第五十五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合法性.一、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二.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 法规 规章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三,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第五十六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真实性,一,证据形成的原因、二 发现证据时的环境,三.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 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四、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行政复议参加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 五 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第五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关联性、一。证据与待证事实是否具有证明关系.二,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三,影响证据关联性的其他因素,第五十八条.下列证据材料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一,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二,以偷拍.偷录和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三、以利诱,欺诈.胁迫和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四、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 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复制品,六.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七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八.不具备合法性.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行政复议机构依据本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职责所取得的有关材料 不得作为支持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第五十九条,在行政复议过程中 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第六十条。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取证,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时。可以查阅、复制和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询问。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被调查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工作。不得拒绝。阻挠.需要现场勘验的.现场勘验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第六十一条 申请人和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 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