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税务行政复议证据.第五十二条.行政复议证据包括以下类别.一 书证 二。物证.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 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第五十三条,在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第五十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全面审查相关证据.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行政复议案件。应当以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定案证据应当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第五十五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合法性,一 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二、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三 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第五十六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真实性.一、证据形成的原因、二,发现证据时的环境、三、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 原物是否相符.四、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行政复议参加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五.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第五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关联性.一。证据与待证事实是否具有证明关系。二.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三。影响证据关联性的其他因素,第五十八条.下列证据材料不得作为定案依据.一.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二、以偷拍 偷录和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三.以利诱 欺诈。胁迫和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四 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复制品,六.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七。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八。不具备合法性、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行政复议机构依据本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职责所取得的有关材料。不得作为支持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第五十九条.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第六十条。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 可以调查取证。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时。可以查阅 复制和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询问。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被调查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工作 不得拒绝,阻挠。需要现场勘验的,现场勘验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第六十一条,申请人和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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