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税务行政复议证据,第五十二条 行政复议证据包括以下类别,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 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现场笔录,第五十三条,在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第五十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全面审查相关证据,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行政复议案件,应当以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 定案证据应当具有合法性 真实性和关联性 第五十五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 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合法性。一、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二 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三、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第五十六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 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真实性.一、证据形成的原因,二、发现证据时的环境,三,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四,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行政复议参加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五。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第五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关联性,一,证据与待证事实是否具有证明关系,二。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 三,影响证据关联性的其他因素 第五十八条,下列证据材料不得作为定案依据,一。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二。以偷拍,偷录和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三.以利诱,欺诈.胁迫和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四 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 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复制品.六.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七.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八、不具备合法性 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行政复议机构依据本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职责所取得的有关材料。不得作为支持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 第五十九条.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第六十条,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取证。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时。可以查阅,复制和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询问 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被调查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工作、不得拒绝,阻挠,需要现场勘验的 现场勘验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第六十一条,申请人和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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