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税务行政复议证据。第五十二条、行政复议证据包括以下类别,一、书证,二 物证,三 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五 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现场笔录 第五十三条.在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第五十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全面审查相关证据 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行政复议案件、应当以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定案证据应当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第五十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合法性。一,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二。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三 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第五十六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真实性 一。证据形成的原因.二 发现证据时的环境,三,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 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四。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行政复议参加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五.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第五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关联性、一。证据与待证事实是否具有证明关系。二、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三、影响证据关联性的其他因素 第五十八条 下列证据材料不得作为定案依据。一,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二 以偷拍 偷录和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三,以利诱 欺诈,胁迫和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四,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复制品 六。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七、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八、不具备合法性.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行政复议机构依据本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职责所取得的有关材料,不得作为支持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第五十九条、在行政复议过程中 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第六十条.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取证。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时,可以查阅、复制和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 向有关人员询问,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被调查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工作、不得拒绝、阻挠,需要现场勘验的,现场勘验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第六十一条,申请人和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 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