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税务行政复议证据,第五十二条。行政复议证据包括以下类别 一。书证 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 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第五十三条,在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第五十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全面审查相关证据.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行政复议案件 应当以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定案证据应当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第五十五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合法性 一,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二 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规章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三。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第五十六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真实性.一.证据形成的原因、二。发现证据时的环境,三。证据是否为原件 原物 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四.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行政复议参加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五。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第五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关联性 一、证据与待证事实是否具有证明关系 二。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三.影响证据关联性的其他因素。第五十八条、下列证据材料不得作为定案依据。一。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二。以偷拍.偷录和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三,以利诱.欺诈,胁迫和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四,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 且对方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 复制品.六,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七,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八.不具备合法性 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行政复议机构依据本规则第十一条第 二。项规定的职责所取得的有关材料 不得作为支持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第五十九条、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第六十条,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取证。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时,可以查阅。复制和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询问.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被调查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工作、不得拒绝,阻挠.需要现场勘验的,现场勘验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第六十一条,申请人和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