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解决税务行政争议的作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事项,适用本规则。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关,指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税务机关,第四条、行政复议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的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树立依法行政观念、强化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坚持有错必纠、确保法律正确实施、第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第六条,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七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第八条.各级税务机关行政首长是行政复议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组织领导,第九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为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案卷资料 接受询问,调解。听证等提供专门场所和其他必要条件.第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大对行政复议工作的基础投入 推进行政复议工作信息化建设 配备调查取证所需的照相、录音.录像和办案所需的电脑.扫描.投影、传真.复印等设备,保障办案交通工具和相应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