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解决税务行政争议的作用。保护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以下简称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适用本规则.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关。指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税务机关,第四条 行政复议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的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树立依法行政观念,强化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 坚持有错必纠,确保法律正确实施,第五条,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第六条.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七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第八条.各级税务机关行政首长是行政复议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职责 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组织领导。第九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为申请人 第三人查阅案卷资料、接受询问。调解,听证等提供专门场所和其他必要条件。第十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大对行政复议工作的基础投入 推进行政复议工作信息化建设,配备调查取证所需的照相。录音。录像和办案所需的电脑,扫描。投影。传真。复印等设备,保障办案交通工具和相应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