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解决税务行政争议的作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关 指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税务机关.第四条.行政复议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的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树立依法行政观念.强化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坚持有错必纠、确保法律正确实施,第五条.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第六条,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七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第八条、各级税务机关行政首长是行政复议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职责 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组织领导.第九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为申请人 第三人查阅案卷资料,接受询问 调解 听证等提供专门场所和其他必要条件,第十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大对行政复议工作的基础投入,推进行政复议工作信息化建设.配备调查取证所需的照相 录音 录像和办案所需的电脑。扫描、投影。传真。复印等设备,保障办案交通工具和相应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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