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解决税务行政争议的作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以下简称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事项。适用本规则,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关.指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税务机关,第四条.行政复议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的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树立依法行政观念,强化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坚持有错必纠、确保法律正确实施,第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第六条、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七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第八条,各级税务机关行政首长是行政复议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组织领导.第九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为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案卷资料 接受询问 调解 听证等提供专门场所和其他必要条件.第十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大对行政复议工作的基础投入 推进行政复议工作信息化建设,配备调查取证所需的照相.录音.录像和办案所需的电脑 扫描,投影.传真、复印等设备 保障办案交通工具和相应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