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解决税务行政争议的作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事项.适用本规则、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关、指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税务机关,第四条 行政复议应当遵循合法 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的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树立依法行政观念.强化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 坚持有错必纠.确保法律正确实施。第五条。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第六条 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第八条.各级税务机关行政首长是行政复议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组织领导。第九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为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案卷资料,接受询问.调解 听证等提供专门场所和其他必要条件,第十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大对行政复议工作的基础投入、推进行政复议工作信息化建设、配备调查取证所需的照相,录音 录像和办案所需的电脑.扫描。投影。传真.复印等设备、保障办案交通工具和相应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