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十七条、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或解除月度货物运输合同 一 订立运输合同所依据的国家计划被变更或取消,二,由于不可抗力使运输合同无法履行,三,合同当事人一方由于关闭,停产,转产而确实无法履行合同,四,由于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五.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和不影响国家计划的前提下、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变更或解除月度货物运输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包括文书。电报或变更计划表等,并应在货物发送前 由要求变更或解除的一方向对方提出,月度货物运输合同只能变更一次,第十八条,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允许按下列规定变更或解除运输合同。一.货物发运前。承运人或托运人征得对方同意、可以解除运输合同 承运人提出解除合同的、应退还已收的运输费用,并付给托运人已发生的货物进港短途搬运费用,托运人提出解除合同的。应付给承运人已发生的港口费用和船舶待时费用。二,货物发运后.承运人或托运人征得对方同意,可以变更货物的到达港和收货人、同一运单的货物不得变更其中的一部分、并只能变更一次,对指令性运输计划内的货物要求变更时.除必须征得对方同意外。还必须报下达该计划的主管部门核准,由于航道.船闸障碍 海损事故 自然灾害 执行政府命令或军事行动。货物不能运抵到达港时。承运人可以到就近港口卸货 并及时通知托运人或收货人提出处理意见。合同中订有特约变更条款的、应按双方商定的变更条款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