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货物运输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十七条.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 允许变更或解除月度货物运输合同,一,订立运输合同所依据的国家计划被变更或取消,二 由于不可抗力使运输合同无法履行,三,合同当事人一方由于关闭.停产、转产而确实无法履行合同,四,由于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 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五,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和不影响国家计划的前提下.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变更或解除月度货物运输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文书,电报或变更计划表等。并应在货物发送前 由要求变更或解除的一方向对方提出,月度货物运输合同只能变更一次。第十八条.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允许按下列规定变更或解除运输合同。一、货物发运前.承运人或托运人征得对方同意。可以解除运输合同,承运人提出解除合同的,应退还已收的运输费用、并付给托运人已发生的货物进港短途搬运费用.托运人提出解除合同的,应付给承运人已发生的港口费用和船舶待时费用,二,货物发运后.承运人或托运人征得对方同意,可以变更货物的到达港和收货人。同一运单的货物不得变更其中的一部分。并只能变更一次,对指令性运输计划内的货物要求变更时,除必须征得对方同意外、还必须报下达该计划的主管部门核准,由于航道.船闸障碍,海损事故 自然灾害,执行政府命令或军事行动 货物不能运抵到达港时、承运人可以到就近港口卸货 并及时通知托运人或收货人提出处理意见、合同中订有特约变更条款的,应按双方商定的变更条款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