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十七条.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或解除月度货物运输合同,一、订立运输合同所依据的国家计划被变更或取消。二 由于不可抗力使运输合同无法履行 三、合同当事人一方由于关闭、停产。转产而确实无法履行合同,四.由于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 五、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和不影响国家计划的前提下.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变更或解除月度货物运输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包括文书,电报或变更计划表等。并应在货物发送前、由要求变更或解除的一方向对方提出、月度货物运输合同只能变更一次,第十八条,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允许按下列规定变更或解除运输合同,一 货物发运前,承运人或托运人征得对方同意。可以解除运输合同 承运人提出解除合同的、应退还已收的运输费用,并付给托运人已发生的货物进港短途搬运费用.托运人提出解除合同的,应付给承运人已发生的港口费用和船舶待时费用,二 货物发运后,承运人或托运人征得对方同意、可以变更货物的到达港和收货人 同一运单的货物不得变更其中的一部分。并只能变更一次,对指令性运输计划内的货物要求变更时、除必须征得对方同意外,还必须报下达该计划的主管部门核准.由于航道,船闸障碍,海损事故,自然灾害、执行政府命令或军事行动,货物不能运抵到达港时,承运人可以到就近港口卸货,并及时通知托运人或收货人提出处理意见,合同中订有特约变更条款的、应按双方商定的变更条款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