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货物运输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十七条.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或解除月度货物运输合同、一,订立运输合同所依据的国家计划被变更或取消。二,由于不可抗力使运输合同无法履行、三,合同当事人一方由于关闭、停产,转产而确实无法履行合同、四、由于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五。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和不影响国家计划的前提下 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变更或解除月度货物运输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文书,电报或变更计划表等,并应在货物发送前,由要求变更或解除的一方向对方提出,月度货物运输合同只能变更一次。第十八条,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允许按下列规定变更或解除运输合同,一.货物发运前,承运人或托运人征得对方同意 可以解除运输合同 承运人提出解除合同的,应退还已收的运输费用,并付给托运人已发生的货物进港短途搬运费用.托运人提出解除合同的、应付给承运人已发生的港口费用和船舶待时费用,二。货物发运后,承运人或托运人征得对方同意,可以变更货物的到达港和收货人 同一运单的货物不得变更其中的一部分,并只能变更一次。对指令性运输计划内的货物要求变更时.除必须征得对方同意外、还必须报下达该计划的主管部门核准,由于航道、船闸障碍,海损事故.自然灾害,执行政府命令或军事行动,货物不能运抵到达港时。承运人可以到就近港口卸货。并及时通知托运人或收货人提出处理意见.合同中订有特约变更条款的 应按双方商定的变更条款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