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货物运输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十七条,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或解除月度货物运输合同 一.订立运输合同所依据的国家计划被变更或取消.二.由于不可抗力使运输合同无法履行、三.合同当事人一方由于关闭、停产.转产而确实无法履行合同,四 由于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 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五、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和不影响国家计划的前提下,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 变更或解除月度货物运输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文书、电报或变更计划表等 并应在货物发送前,由要求变更或解除的一方向对方提出、月度货物运输合同只能变更一次、第十八条,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允许按下列规定变更或解除运输合同,一、货物发运前.承运人或托运人征得对方同意 可以解除运输合同.承运人提出解除合同的、应退还已收的运输费用.并付给托运人已发生的货物进港短途搬运费用,托运人提出解除合同的,应付给承运人已发生的港口费用和船舶待时费用,二、货物发运后.承运人或托运人征得对方同意,可以变更货物的到达港和收货人,同一运单的货物不得变更其中的一部分、并只能变更一次。对指令性运输计划内的货物要求变更时,除必须征得对方同意外,还必须报下达该计划的主管部门核准、由于航道,船闸障碍。海损事故 自然灾害,执行政府命令或军事行动,货物不能运抵到达港时,承运人可以到就近港口卸货.并及时通知托运人或收货人提出处理意见、合同中订有特约变更条款的 应按双方商定的变更条款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