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水路运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以及其他通航水域中一切营业性的货物运输.本细则适用于水路运输企业与其他企业.农村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等法人之间签订的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持有营业执照的个体,联户.船民与企业.农村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之间.以及水路运输企业与个体经营户、个人之间签订的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应参照本细则执行,军事运输.水路与铁路.公路、航空.管道之间的货物联运,另行规定,第三条。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应贯彻优先运输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和急需物资,适当兼顾指导性计划产品和其他物资的原则、根据国家下达的产品调拨或购销计划和船舶运输。港口通过能力签订、对指令性计划产品的运输,在签订合同中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报请双方上级主管综合部门处理、其他物资运输,由托运人与承运人协商签订货物运输合同,2011年1月8日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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