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水路运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以及其他通航水域中一切营业性的货物运输.本细则适用于水路运输企业与其他企业、农村经济组织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之间签订的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持有营业执照的个体,联户,船民与企业、农村经济组织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之间 以及水路运输企业与个体经营户.个人之间签订的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应参照本细则执行.军事运输,水路与铁路、公路,航空.管道之间的货物联运,另行规定,第三条,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应贯彻优先运输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和急需物资,适当兼顾指导性计划产品和其他物资的原则.根据国家下达的产品调拨或购销计划和船舶运输。港口通过能力签订,对指令性计划产品的运输,在签订合同中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报请双方上级主管综合部门处理。其他物资运输、由托运人与承运人协商签订货物运输合同。2011年1月8日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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