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第四条,水路货物运输合同。除短途驳运 摆渡零星货物 双方当事人可以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的形式.大宗物资运输、可按月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对其他按规定必须提送月度托运计划的货物,经托运人和承运人协商同意,可以按月签订货物运输合同或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零星货物运输和计划外的整批货物运输.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第五条,按月度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经双方在合同上签认后。合同即告成立,如承.托运双方当事人无需商定特约事项的 可以用月度托运计划表代替运输合同,经双方在计划表上签认后,合同即告成立.在实际办理货物承托运手续时,托运人还应向承运人按批提出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经承.托运双方商定货物的集中时间,地点.由双方认真验收 交接。并经承运人在托运人提出的货物运单上加盖承运日期戳后,合同即告成立 货物运单的格式。江海干线和跨省运输的由交通部统一规定,省,自治区 直辖市。内运输的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第六条.按月度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应具备下列基本内容.一,货物名称.二、托运人和收货人名称,三、起运港和到达港、海江河联运货物应载明换装港 四、货物重量.按体积计费的货物应载明体积、五 违约责任、六.特约条款.第七条、货物运单应具备下列内容 一.货物名称,二。重量。件数,按体积计费的货物应载明体积.三 包装、四,运输标志,五、起运港和到达港,海江河联运货物应载明换装港,六 托运人。收货人名称及其详细地址,七、运费、港口费和有关的其他费用及其结算方式 八。承运日期 九、运到期限、规定期限或商定期限,十。货物价值。十一,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