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 第四条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除短途驳运 摆渡零星货物、双方当事人可以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的形式。大宗物资运输 可按月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对其他按规定必须提送月度托运计划的货物,经托运人和承运人协商同意,可以按月签订货物运输合同或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零星货物运输和计划外的整批货物运输。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第五条,按月度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经双方在合同上签认后。合同即告成立,如承 托运双方当事人无需商定特约事项的 可以用月度托运计划表代替运输合同。经双方在计划表上签认后,合同即告成立、在实际办理货物承托运手续时。托运人还应向承运人按批提出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经承、托运双方商定货物的集中时间。地点、由双方认真验收。交接、并经承运人在托运人提出的货物运单上加盖承运日期戳后,合同即告成立 货物运单的格式.江海干线和跨省运输的由交通部统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运输的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第六条。按月度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应具备下列基本内容。一。货物名称.二,托运人和收货人名称,三、起运港和到达港,海江河联运货物应载明换装港.四.货物重量,按体积计费的货物应载明体积 五。违约责任,六,特约条款。第七条。货物运单应具备下列内容,一.货物名称,二、重量.件数、按体积计费的货物应载明体积。三 包装 四。运输标志.五、起运港和到达港 海江河联运货物应载明换装港。六.托运人、收货人名称及其详细地址.七 运费.港口费和有关的其他费用及其结算方式,八 承运日期.九 运到期限,规定期限或商定期限 十。货物价值,十一 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