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第八条,托运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 托运的货物必须与货物运单记载的品名相符 二、在货物运单上准确地填写货物的重量或体积,对起运港具备符合国家规定计量手段的 托运人应按照起运港核定的数据确定货物重量,对整船散装货物 托运人确定重量有困难时,可以要求承运人提供船舶水尺计量数,作为托运人确定的重量,对按照规定实行重量和体积择大计费的货物,应填写货物的重量和体积 对笨重长大货物 还应列出单件货物的重量和体积,长。宽。高,三 需要包装的货物、必须按照国家或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 应在保证运输安全和货物质量的原则下进行包装。需要随附备用包装的 应提供备用包装。四.正确制作货物的运输标志和必要的指示标志。五,在托运货物的当时、按照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付清运输费用、六、实行保价运输的个人生活用品,应提出货物清单.逐项声明价格。并按声明价格支付规定的保价费。七,国家规定必须保险的货物.托运人应在托运时投保货物运输险。对于每件价值在700元以上的货物或每吨价值在500元以上的非成件货物,实行保险与负责运输相结合的补偿制度,托运人可在托运时投保货物运输险 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八。按规定必须凭证运输的货物.应当提供有关证件.九,按照货物属性或双方商定需要押运的货物,应派人随船押运.十.托运危险货物必须按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办理。不得匿报品名 隐瞒性质或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第九条 承运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一。应按商定的时间和地点调派适航,适载条件的船舶装运.并备妥相应的护货垫隔物料 但按规定应由托运人自行解决的特殊加固.苫垫材料及所需人工除外,二、对承运货物的配积载、运输,装卸.驳运、保管及交接工作,应谨慎处理,按章作业、保证货运质量.三。对经由其他运输工具集中到港的散装运输、不计件数的货物,如具备计量手段的.应对托运人确定的重量进行抽查或复查,如不具备计量手段的、应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负责原来.原转、原交,对按体积计收运输费用的货物。应对托运人确定的体积进行抽查或复查,准确计费.四、对扫集的地脚货物.应做到物归原主、对不能分清货主的地脚货物.应按无法交付货物的规定处理,五,组织好安全及时运输,保证运到期限,六.按照船舶甲板货物运输的规定.谨慎配装甲板货物、七 按照规定的航线运输货物.到达后。应由到达港发出到货通知、并负责将货物交付给指定的收货人.第十条 收货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一、接到达港到货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同到达港办妥货物交接验收手续,将货物提离港区,二,按规定应由收货人支付的运输费用 托运人少缴的费用以及运输途中发生的垫款,应在提取货物时一次付清,三 由收货人自理卸船的货物 应在商定的时间内完成卸船作业.将船舱 甲板清扫干净.对装运污秽货物,有毒害性货物的 应负责洗刷。消毒,使船舱恢复正常清洁状态.第十一条 散装液体货物,只限于整船.整舱运输。装船前应由托运人验舱.合格后才能装运,托运人要求在两个以上地点装船或卸船、或在同一卸船地点由几个收货人接收货物时,其计量分劈工作及发生重量差数,由托运人和收货人自行处理、第十二条 拖带运输的货物,托运人应按规定提供被拖物的技术资料.承运人应当根据被拖物的技术资料和航道 气象等条件 调配适当的拖轮、在航行中,被拖物上的人员应听从拖轮船长的指挥,配合拖轮保证航行安全.对于有特殊技术要求的拖带运输。承,托运双方必须签订特约条款、第十三条。易腐货物和有生动植物,承。托运双方应预先商定容许的运到期限。采用冷藏设备船舶装运的.应商定冷藏温度、有生动植物在运输途中需要照料 饲养的。由托运人自行负责,随带的饲料免收运费,需用的淡水由承运人按规定提供。第十四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应采取包船 包舱或租船运输 一,由于货物本身性质、需用专船.专舱运输.造成船舶亏吨的,二.货物的起运点或到达点超出正常的营业航线、承运人必须指派专船运输.造成船舶亏吨或排空的,三。由于其他原因.经承,托运双方协议采用包船运输的、第十五条 在已经开办集装箱运输的水运航线和海江河联运线路上 凡精密、易碎、价高及其他适于集装箱运输的物品.承,托运双方应采用集装箱运输 第十六条.承运人向收货人交付货物时应认真进行验收交接,按件承运的货物如发现货物有异状或与货物运单记载不符,按舱、按箱施封的货物如发现舱封,箱封有异状。收货人应即向承运人提出异议,收货人在验收交接时没有提出异议、并在提货单上签章后,运输合同即终止。运输合同的终止,不影响履行合同中发生违约责任事项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