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第八条.托运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一、托运的货物必须与货物运单记载的品名相符,二 在货物运单上准确地填写货物的重量或体积,对起运港具备符合国家规定计量手段的 托运人应按照起运港核定的数据确定货物重量 对整船散装货物 托运人确定重量有困难时,可以要求承运人提供船舶水尺计量数。作为托运人确定的重量,对按照规定实行重量和体积择大计费的货物.应填写货物的重量和体积。对笨重长大货物,还应列出单件货物的重量和体积.长、宽.高,三.需要包装的货物 必须按照国家或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在保证运输安全和货物质量的原则下进行包装,需要随附备用包装的.应提供备用包装.四 正确制作货物的运输标志和必要的指示标志。五、在托运货物的当时 按照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付清运输费用,六 实行保价运输的个人生活用品 应提出货物清单、逐项声明价格 并按声明价格支付规定的保价费、七,国家规定必须保险的货物。托运人应在托运时投保货物运输险、对于每件价值在700元以上的货物或每吨价值在500元以上的非成件货物、实行保险与负责运输相结合的补偿制度。托运人可在托运时投保货物运输险 具体办法另行规定,八 按规定必须凭证运输的货物,应当提供有关证件、九,按照货物属性或双方商定需要押运的货物、应派人随船押运,十。托运危险货物必须按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办理,不得匿报品名,隐瞒性质或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第九条,承运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一 应按商定的时间和地点调派适航,适载条件的船舶装运、并备妥相应的护货垫隔物料,但按规定应由托运人自行解决的特殊加固。苫垫材料及所需人工除外,二、对承运货物的配积载。运输 装卸。驳运。保管及交接工作,应谨慎处理、按章作业。保证货运质量、三,对经由其他运输工具集中到港的散装运输.不计件数的货物 如具备计量手段的。应对托运人确定的重量进行抽查或复查。如不具备计量手段的,应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负责原来、原转、原交 对按体积计收运输费用的货物,应对托运人确定的体积进行抽查或复查。准确计费,四,对扫集的地脚货物 应做到物归原主,对不能分清货主的地脚货物.应按无法交付货物的规定处理、五,组织好安全及时运输,保证运到期限,六,按照船舶甲板货物运输的规定 谨慎配装甲板货物,七、按照规定的航线运输货物.到达后.应由到达港发出到货通知,并负责将货物交付给指定的收货人.第十条,收货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一、接到达港到货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同到达港办妥货物交接验收手续,将货物提离港区、二.按规定应由收货人支付的运输费用,托运人少缴的费用以及运输途中发生的垫款,应在提取货物时一次付清、三.由收货人自理卸船的货物,应在商定的时间内完成卸船作业.将船舱 甲板清扫干净.对装运污秽货物,有毒害性货物的、应负责洗刷.消毒、使船舱恢复正常清洁状态,第十一条。散装液体货物、只限于整船.整舱运输、装船前应由托运人验舱。合格后才能装运,托运人要求在两个以上地点装船或卸船,或在同一卸船地点由几个收货人接收货物时.其计量分劈工作及发生重量差数,由托运人和收货人自行处理,第十二条.拖带运输的货物.托运人应按规定提供被拖物的技术资料,承运人应当根据被拖物的技术资料和航道。气象等条件、调配适当的拖轮,在航行中,被拖物上的人员应听从拖轮船长的指挥、配合拖轮保证航行安全、对于有特殊技术要求的拖带运输、承,托运双方必须签订特约条款 第十三条.易腐货物和有生动植物,承.托运双方应预先商定容许的运到期限.采用冷藏设备船舶装运的、应商定冷藏温度,有生动植物在运输途中需要照料。饲养的。由托运人自行负责 随带的饲料免收运费,需用的淡水由承运人按规定提供 第十四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应采取包船,包舱或租船运输、一 由于货物本身性质。需用专船,专舱运输、造成船舶亏吨的 二、货物的起运点或到达点超出正常的营业航线.承运人必须指派专船运输。造成船舶亏吨或排空的 三,由于其他原因,经承。托运双方协议采用包船运输的,第十五条、在已经开办集装箱运输的水运航线和海江河联运线路上,凡精密、易碎,价高及其他适于集装箱运输的物品、承。托运双方应采用集装箱运输,第十六条.承运人向收货人交付货物时应认真进行验收交接,按件承运的货物如发现货物有异状或与货物运单记载不符、按舱.按箱施封的货物如发现舱封.箱封有异状。收货人应即向承运人提出异议。收货人在验收交接时没有提出异议.并在提货单上签章后.运输合同即终止、运输合同的终止。不影响履行合同中发生违约责任事项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