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第八条.托运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一。托运的货物必须与货物运单记载的品名相符.二 在货物运单上准确地填写货物的重量或体积 对起运港具备符合国家规定计量手段的,托运人应按照起运港核定的数据确定货物重量,对整船散装货物.托运人确定重量有困难时、可以要求承运人提供船舶水尺计量数,作为托运人确定的重量,对按照规定实行重量和体积择大计费的货物 应填写货物的重量和体积,对笨重长大货物.还应列出单件货物的重量和体积.长、宽,高,三 需要包装的货物,必须按照国家或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在保证运输安全和货物质量的原则下进行包装,需要随附备用包装的、应提供备用包装,四,正确制作货物的运输标志和必要的指示标志,五。在托运货物的当时。按照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付清运输费用、六,实行保价运输的个人生活用品、应提出货物清单、逐项声明价格。并按声明价格支付规定的保价费.七,国家规定必须保险的货物 托运人应在托运时投保货物运输险,对于每件价值在700元以上的货物或每吨价值在500元以上的非成件货物,实行保险与负责运输相结合的补偿制度 托运人可在托运时投保货物运输险 具体办法另行规定。八 按规定必须凭证运输的货物,应当提供有关证件 九,按照货物属性或双方商定需要押运的货物 应派人随船押运.十,托运危险货物必须按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办理 不得匿报品名,隐瞒性质或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第九条,承运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一 应按商定的时间和地点调派适航.适载条件的船舶装运,并备妥相应的护货垫隔物料、但按规定应由托运人自行解决的特殊加固 苫垫材料及所需人工除外 二,对承运货物的配积载 运输,装卸,驳运 保管及交接工作.应谨慎处理,按章作业、保证货运质量,三。对经由其他运输工具集中到港的散装运输、不计件数的货物。如具备计量手段的,应对托运人确定的重量进行抽查或复查,如不具备计量手段的。应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负责原来、原转、原交 对按体积计收运输费用的货物,应对托运人确定的体积进行抽查或复查。准确计费,四,对扫集的地脚货物,应做到物归原主。对不能分清货主的地脚货物,应按无法交付货物的规定处理。五.组织好安全及时运输,保证运到期限 六。按照船舶甲板货物运输的规定。谨慎配装甲板货物。七。按照规定的航线运输货物,到达后 应由到达港发出到货通知 并负责将货物交付给指定的收货人、第十条.收货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一,接到达港到货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同到达港办妥货物交接验收手续,将货物提离港区 二,按规定应由收货人支付的运输费用,托运人少缴的费用以及运输途中发生的垫款 应在提取货物时一次付清,三,由收货人自理卸船的货物.应在商定的时间内完成卸船作业、将船舱,甲板清扫干净 对装运污秽货物 有毒害性货物的.应负责洗刷,消毒、使船舱恢复正常清洁状态,第十一条 散装液体货物、只限于整船。整舱运输,装船前应由托运人验舱,合格后才能装运,托运人要求在两个以上地点装船或卸船 或在同一卸船地点由几个收货人接收货物时.其计量分劈工作及发生重量差数,由托运人和收货人自行处理,第十二条、拖带运输的货物。托运人应按规定提供被拖物的技术资料,承运人应当根据被拖物的技术资料和航道,气象等条件。调配适当的拖轮.在航行中 被拖物上的人员应听从拖轮船长的指挥,配合拖轮保证航行安全 对于有特殊技术要求的拖带运输。承。托运双方必须签订特约条款,第十三条,易腐货物和有生动植物 承.托运双方应预先商定容许的运到期限、采用冷藏设备船舶装运的,应商定冷藏温度 有生动植物在运输途中需要照料。饲养的。由托运人自行负责.随带的饲料免收运费,需用的淡水由承运人按规定提供。第十四条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 应采取包船、包舱或租船运输 一.由于货物本身性质、需用专船。专舱运输 造成船舶亏吨的,二,货物的起运点或到达点超出正常的营业航线、承运人必须指派专船运输、造成船舶亏吨或排空的、三。由于其他原因、经承。托运双方协议采用包船运输的。第十五条 在已经开办集装箱运输的水运航线和海江河联运线路上,凡精密,易碎,价高及其他适于集装箱运输的物品、承、托运双方应采用集装箱运输、第十六条,承运人向收货人交付货物时应认真进行验收交接 按件承运的货物如发现货物有异状或与货物运单记载不符、按舱,按箱施封的货物如发现舱封,箱封有异状。收货人应即向承运人提出异议、收货人在验收交接时没有提出异议.并在提货单上签章后。运输合同即终止,运输合同的终止.不影响履行合同中发生违约责任事项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