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 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第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 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 并遵守合同的约定。第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开展业务 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第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 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第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 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第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施属地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国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