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业务范围.第十八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一,贷款担保.二,票据承兑担保、三 贸易融资担保。四。项目融资担保.五 信用证担保,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第十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兼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一 诉讼保全担保,二,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 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 三,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四。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五,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第二十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为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提供再担保和办理债券发行担保业务。但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二、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从事再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除需满足前款规定的条件外 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并连续营业两年以上 第二十一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吸收存款,二,发放贷款、三,受托发放贷款 四 受托投资 五。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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