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供养内容 第九条 农村五保供养包括下列供养内容,一.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 二 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三 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四。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五.办理丧葬事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 应当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疾病治疗.应当与当地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第十条.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布执行 也可以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制定.报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国务院民政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制定工作的指导。第十一条、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在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 有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可以从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中安排资金 用于补助和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将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的.其收益归该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所有,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的农村五保供养,在资金上给予适当补助。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应当专门用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或者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