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供养内容 第九条,农村五保供养包括下列供养内容 一。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二、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三,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四,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五,办理丧葬事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 应当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疾病治疗。应当与当地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第十条.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布执行,也可以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制定、报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国务院民政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制定工作的指导。第十一条,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在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有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 可以从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中安排资金 用于补助和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将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的,其收益归该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所有,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的农村五保供养 在资金上给予适当补助 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应当专门用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或者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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