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供养对象,第六条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第七条,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 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 镇人民政府审核,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乡 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 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第八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不再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敬老院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丧葬事宜办理完毕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 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 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