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供养对象,第六条,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 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 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 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第七条,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 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 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 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第八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不再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敬老院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 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丧葬事宜办理完毕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 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 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