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供养对象。第六条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 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第七条、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 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 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第八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不再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敬老院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 以下简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 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丧葬事宜办理完毕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 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