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供养对象 第六条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 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第七条、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乡、民族乡 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第八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不再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敬老院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 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 丧葬事宜办理完毕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 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