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供养对象,第六条.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 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第七条。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 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 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第八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不再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 村民委员会或者敬老院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丧葬事宜办理完毕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 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