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供养对象 第六条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 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 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 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第七条、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 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 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乡 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 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第八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不再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敬老院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丧葬事宜办理完毕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