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工程验收。第四十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后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交工,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交工.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并可以多个项目一并验收。第四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项目业主组织交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组织竣工验收.交工,竣工验收合并的项目 由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组织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邀请同级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参加,验收结果报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市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项目验收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第四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时.验收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项目承包合同,组织质量鉴定检测.核定工程量。第四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在交工验收时发现存在质量缺陷等问题,由施工单位限期完成整改.第四十四条、农村公路新建项目交工验收合格后.方可开放交通、并移交管理养护单位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做好基础数据统计,更新和施工资料归档工作,第四十五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具体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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