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乡规划。国道.省道以及其他交通运输方式的发展规划相协调.第十二条,县道建设规划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乡道,村道建设规划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乡级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应当报批准机关的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编制建设规划时同步建立农村公路建设规划项目库,同建设规划一并履行报批和备案手续,农村公路建设规划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需要定期调整 项目库调整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并报批准机关的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村公路建设规划项目库,统筹考虑财政投入,年度建设重点,养护能力等因素 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年度计划。未纳入农村公路建设规划项目库的建设项目 不得列入年度计划.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年度计划编制及审批程序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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