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建设资金,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列入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逐步建立健全以财政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的资金筹措机制 鼓励采取农村公路资源开发 金融支持.捐助,捐款等方式筹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 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第十七条、由中央政府给予投资支持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项目以及资金使用情况报相关部门备案,第十八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支付.已列入建设计划的项目可以采用、先建后补.等方式组织建设。车辆购置税补助资金应当全部用于建设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支出、不得从中提取咨询。审查.管理等其他费用 但中央政府全额投资的建设项目除外.第十九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应当按照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 挪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不得增加农民负担,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不得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和个人集资,不得强行让农民出工 备料.第二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不得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征地拆迁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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