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三、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四,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五,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第五十条,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二 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