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民办学校的设立.第十一条.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在获得筹设批准书之日起3年内完成筹设的 可以提出正式设立申请 第十三条、申请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评议,由专家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第十四条,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一 学校的名称.地址、二。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三,学校资产的数额 来源、性质等.四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五、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六、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七,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八,章程修改程序,第十五条,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十六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一。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或者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转为民办学校的.二 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的、三、不具备相应的办学条件、未达到相应的设置标准的,四,学校章程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经告知仍不修改的.五 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人员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学校校长 教师,财会人员不具备法定资格 经告知仍不改正的,第十七条.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颁发办学许可证,并将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及其章程向社会公告 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式样。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印制,第十八条、民办学校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办学许可证.三.拟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四.学校章程、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程序。